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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大楼旧貌换新颜 本报记者 云川 摄
海口友谊商业广场,这个开张伊始的商业广场挤进了以解放西商业街、东方广场及泰龙商城为主打品牌的繁华商业圈,成为海口商界关注的新焦点。
昨日上午八点半,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两商家正为海口商业广场主体大楼的权属问题而对簿公堂。
记者当日下午走访了友谊商业广场的多家铺面,经营者大都对昨日开庭的纠纷案一无所知,更不知晓该主体大楼存在权属问题。
焦点一:原被告法庭各执一词
提起诉讼的原告是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正当该公司以其名义将海口友谊商业广场的商铺对外招商出租时,本案的被告海南省华侨友谊公司却发表声明称,友谊大酒店(即友谊商业广场)主体大楼的所有权属其所有,“敬请租赁或购房人认真审核产权证,避免陷入纠纷,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友谊商业广场主体大楼的所有权到底属于谁家?法庭昨日审理此案时所了解到的情况是:原告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海南省华侨友谊公司将海南友谊大酒店(即海口友谊商业广场主体大楼)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过户至其名下,但拥有该主体大楼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已经近十年的却是被告海南省华侨友谊公司。
焦点二:是“过户”还是“确权”
庭审中,法庭将“主体大楼的权属问题”归纳为本案的焦点之一,被告方对此提出异议。被告方认为,本案的案由是房产过户,如将权属问题作为重点,本案应为确权之诉。如为确权之诉,根据近亿元的涉的标额,本案至少应该由海口中院来审理而不是龙华区法院。
原告方答辩称,原告认为本案标的物的权属问题已经相当清楚,故不需要提起确权之诉。被告方据此认为,原告在标的物尚未确权的情况下提出过户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焦点三:迟来十年的诉讼后面
被告方向法庭举证表明,其拥有合法的房产登记已经近十年。原告如认为权属有问题,为何在十年之后才提起诉讼?昨日休庭后,原告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说,双方之前一直在为权属问题进行协商,但多年过去双方仍僵持不下,不得已才提起诉讼。
据了解,原告前身是海南友谊大酒店,由被告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于1985年合资开办,并共同投资建造了友谊大酒店。因种种原因,被告在对海南友谊大酒店经营期间,分别于1991年和1995年将海南友谊大酒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
1999年9月22日,在一起执行案件处理中,海南省华侨友谊公司在海南友谊大酒店所占有的60.27%的股份分别被海口中院执行给中行海南分行和工行海南分行,友谊公司从此再无友谊大酒店的股份。据了解,被告海南省华侨友谊公司目前举债7000多万元,公司名存实亡。
而据被告方陈述,被告于1991年曾在媒体上发表公告,对友谊大酒店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其他权利有异议者,可在15日内申请复查,但被告在公告期限内并未作出反应,海口土地管理局遂将该地使用权确定给被告,并于1994年给被告颁发了土地使用证。至于原告为何当年对友谊大酒店登记在被告名下未提异议,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及有关内情。
焦点四:法院查封仍继续营业?
被告方向法庭提问说,“在该主体大楼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该广场的一楼铺面为何仍旧正常经营?”法庭当时未作解释,原告海南友谊大酒店有关负责人事后告诉记者,此前,在原告的要求下,法院曾依法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本案的标的物进行查封,但在开庭前,原告又以具体事由请求法院终止该执行行为。故不存在法院查封的铺面仍在经营的说法。
双方法定代表人均未到庭,法庭当日未作宣判。
本报记者 王小武 王素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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