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来穗设总部重奖500万
广州日报作者:李桂文、杜娟
本报讯
(记者李桂文、杜娟)外资来广州设立总部奖励500万元,设立地区总部奖励200万元!记者昨日从有关方面获悉,《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的规定》(下称《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近日正式出炉。 据介绍,这是继设立专项资金奖励进珠江新城设立金融机构总部后,广州利用外资政策的一项重大突破。
新总部购房免3年房地产税
除了获得一笔奖励之外,总部和地区总部还将享受到用房等一系列优惠。根据《规定》,新设立机构并被认定为总部或地区总部,其本部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补贴;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3年内每年按市场租金参考价的30%予以租金补贴。已设立的机构被认定为总部或地区总部,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外籍员工获个人所得税优惠
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总部或地区总部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或减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总部或地区总部新建或购置的房产,实行3年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总部或地区总部外籍员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探亲费、子女教育补贴等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广州设立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经批准可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另外,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总部或地区总部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限额封顶或缴费比例下浮优惠。总部或地区总部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规定》鼓励和支持总部或地区总部以参股、收购、兼并、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参与广州企业的改革、改造和改组。重组后的企业达到有关外资企业标准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按照《规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需要多次临时入境内,可以申请办理6个月至1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访问签证;外籍人员需要在广州长期居留的,可以申请办理1年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需要临时来广州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总部认定实行动态管理
总部和地区总部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规定》,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总部和地区总部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再具备总部和地区总部条件的,取消其认定证书,并终止所享受的相关政策。《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悉,至今年上半年,世界500强中已有142家进入广州,投资总额累计96.12亿美元,一大批跨国公司已在穗设立行使总部或地区总部全部或部分职能的企业或机构。 (责任编辑:吴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