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0月24日讯(记者岳嵬)“集团公司成立以前,我们就是公司的老职工了。可公司不仅不给我们办社保,连我们过去的职工身份也不认了。”为此,15名与海口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口港”)终止劳动合同的外地民工,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日前,一审败诉的“海口港”被认定与15名职工于1998年前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并被责令为15名职工补办社会保险,并支付1万多元至2万元多不等的经济补偿金。
这15位职工大多来自四川、重庆等地,1988年至1996年间,他们先后到“海口港”上班,主要在该集团第一港埠公司、第二港埠公司从事货物装卸等工作。他们当中,有的与公司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有的没签劳动合同,有的虽有劳动合同但过期后没有续签。
经查,虽然劳动合同并不完善,但他们一直在岗位上工作。而在此期间,“海口港”却一直未依法为他们缴纳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共五项基本社会保险费。
2005年底,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15人在办理续签手续时,要求公司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但公司称“要办保险,就不签合同”。在进一步交涉后,公司不仅声称不给办保险,并对他们自1998年以前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也拒不承认。
今年1月,这15名外地农民工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理,仲裁裁决认定了“海口港”与15名职工1998年以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并责令“海口港”为他们补办社会保险,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因对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不服,双方都向法院提起诉讼。“海口港”认为,该集团是1994年才组建成立的,此前不可能有劳动用工关系,该公司在1996年至1997年间,将公司承包给了承包队,也不与这15名职工存在劳动用工关系。而15人的代理人则认为,海口港集团公司是由海口港第一港埠公司、海口港第二港埠公司及其他公司合并成立的,合并前各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应由合并后的集团公司承担。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了双方在1998年以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