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与立法
鲁迅遇上博客实名制会怎样
楚望台
事件
据新华网10月19日消息,中国互联网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开展“博客实名制”的研究,研究成果将提交信产部供决策参考。 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杨君佐也确认了该协会在推进博客实名制的消息。几天内,这个消息在网络上被炒得沸沸扬扬,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力主博客实名的杨君佐认为,“从负责任的角度讲,博客实名制可以大大降低欺诈、诽谤、人身攻击等问题的发生概率”;反对者则认为博客实名制会限制博客们的言论自由。
其实在“博客实名制”之前,网络实名制的讨论早已进行多年。早在2003年的时候,清华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李希光就写了一篇长文,鼓吹互联网“实名制”,引来了很大的争议,被称为“李希光建议人大禁止网上匿名”事件。禁止网上匿名是非常不现实的,在法律上和技术上都行不通。最后:网络实名制在当年终于没有实行。次年,一个署名“李镇涛”的网民在各大论坛公布身份证号码,“以身作则”提倡网络实名制,遭到反对者群起而攻,更有好事者查出“李镇涛”并非实名,其原名叫“刘镇清”,系某市公务员。“李镇涛事件”也在一片笑骂声中逐渐被人遗忘了。
及至2005年末,深圳市公安局下文强令深圳腾讯公司对QQ群创建者和管理员进行实名登记工作,由于网民的消极抵制,最后不了了之。今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又提出一个《网络游戏实名制方案》,要求网游玩家必须进行实名注册,以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其结果是大量未成年人转投不需身份验证的“私服”,网游公司损失惨重,实名制方案效果并不理想。
随着博客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博客已从最初一个私人日记本逐渐演变成今天这样一个活跃的言论平台,围绕博客引发的版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已日渐增多。无疑,这些侵权问题需要网络立法予以规制,但实名制是解决这些问题的良药吗? 立法思考
一、博客实名制的三重门槛
既然“QQ群实名制”和“网游实名制”均告失败,我们且来看看博客实名制的可操作性有多少。笔者以为,博客从匿名到实名之间,至少面对三道门槛:
第一道门槛是庞大的用户数量。清华大学媒介经营与管理研究中心发布的《2006年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预测,至今年底,中国博客用户将突破六千万,2007年将突破一亿;这六千万博客集中分布在六百个博客服务网站中。也就是说,如果实行博客实名制,平均每个服务商要对十万个博客用户逐一进行身份验证。这无疑是博客不能承受之重,其结果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服务商不堪成本重负而拒绝一部分用户,二是博客用户失去耐心,放弃博客。无论发生哪种结果,都会使博客产业遭受重大打击。
第二道门槛是服务商如何保证用户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网游实名制”采用的审查方法是允许服务商连接公安部门的数据库,对身份证的姓名和号码作对照;但是只要知道一个人的户籍地和生日,就可以算出他的身份证号码,进而冒充他人进行注册;部分省市采用过传真身份证复印件的方式,结果同样造假者众。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方法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若是君子,徒增麻烦;
若是用户有心利用博客进行违法犯罪,自然也不会提交实名。
第三道门槛,也是最难过的门槛:法律有国界,互联网却无国界。国外知名博客服务商大都有中文服务,若是博客实名制一出,国内不愿实名的博客用户一哄而散,跑到外国网站重新安家,实名制能奈他何?
二、实名制下的舆论监督
博客实名制消息公布当天,也恰逢鲁迅先生逝世七十周年。如果鲁迅遇上了博客实名制,他会怎么写文章?
后人统计,鲁迅曾用过的笔名有128个,连鲁迅二字,也一样不是实名。鲁迅频繁更换笔名的原因,是当时恶劣的环境所迫,不得不隐匿身份,以防当局以“传播谣言”、“惑乱民心”、“煽动群众”为罪名进行打击报复。托此128个笔名之福,否则我们到哪里去见识鲁迅的匕首和投枪?
博客作品的著作权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著作权又包含署名权。无论是法理上还是判例中,我国都肯定了作者以真名、假名、笔名甚至匿名发表作品的权利。
同时,博客又是社会舆论之一种,“街谈巷议,弹射臧否”,负有天然的抨击社会不良现象、监督官员不法行为的社会责任。允许公众匿名行使这种监督权,不仅是言论自由权的题中之义,而且是我国法制的优良传统:
1987年中纪委下发《对于匿名信处理的意见》,肯定了匿名监督的意义:“从我们几年来处理人民来信中可以看出,匿名信不都是诬告信,而且多数内容属实或基本属实。值得注意的是,匿名信大多是反映各级领导同志问题的……产生匿名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数是由于党内生活不正常,批评与自我批评展不开,对一些人的不正当行为有意见,没有适当场合提出,署名揭发又怕转下去遭到打击报复,所以才隐匿了真实姓名。”
有人指责博客是谣言的集散地,认为实名制和监管有利于消灭谣言,避免不明真相的读者受到蒙蔽,这是犯了倒因为果的错误。只有政府行为透明化、信息来源多元化,才能使公众明辨是非、甄别真伪,才能使谣言止于智者、不攻自破。舆论监督的要义,是由公众来监督政府,“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只有保障博客们无后顾之忧地行使舆论监督权,才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和发展。
三、博客实名应缓行
兴一利往往生一弊。不可否认,匿名博客会带来一些博客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的问题;然而法律的精髓就在于权衡利弊,趋利避害。即使国家出于其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而一定需要立法,则必须充分考虑到国家、社会、公民的各种利益平衡,而不是只重视其一忽视其他。实名博客之害远比匿名博客之害更巨,两害相权,当取其轻,立法者更当慎之又慎。
法律调整有其自身的成本代价和局限性,正如现实社会不能只靠法律来调整所有的问题一样,网络社会也不能指望依靠法律来解决所有的问题。社会的规范是多元的,既有民间的习惯法,也有国家制定法,网络社会也是如此。网络法治从实体价值而言,要求在网络社会组织结构中通过合理界定网络空间国家权力的边界,以保障在网络空间中人的自由与发展,即“网络人权”;从形式价值而言,要求网络立法要具有普遍性、可操作性,以适应和体现网络自由、开放、共享的特性。罔顾现实,强行制定与网络社会脱节的法律,只能使其沦为一纸空文,损害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权威性。要逐步消除博客带来的副作用,应该主要依靠服务商对博客违法行为进行自我监督,依靠网民素质的逐步提高,促进网络空间的文明自治和自律。
作者系北京义派影响性诉讼研究中心研究员反馈
“事件与立法”栏目10月12日刊登了《劳合法VS一亿人平等就业权》一文,文章刊出之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文章被转载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新华网、正义网、肝胆相照、战胜乙肝网等各类网站。各方人士对此也反应强烈,对该文的法律性、医学专业性和建议操作性等方面做了肯定性评价。
有网友认为,法制日报刊登这样的文章体现了媒体的社会责任和“专业精神”,同时也为“下情上达,从而引起人大以及其他中央机关的重视”提供了渠道,这是媒体自身所应有的功能。在“劳动合同法立法已经到最后阶段的关键时刻”,这样的声音非常重要和及时。
也有道,“1.2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和改善,很难建设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这不仅“与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同时也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他们呼吁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以及其他民众,“共同努力,积极行动”,以期立法机关能够多倾听民意,从而推动相关立法。
在肝胆相照网论坛,一名叫“日剑”的网友还对文章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原文认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限制,应在医学要求的合理范围内。比如血制品、饮食、医护、飞行航海等特殊部门中,设立较高的职业准入健康标准,排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准入资格”。“日剑”网友从三个方面论证了乙肝传播的途径不通过消化道、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服务等行业违反宪法有关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服务等行业的言论以不准确的医学论断误导大众等观点,认为如果立法机关“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不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将是对乙肝传播途径的最好解释,是消除社会公众对乙肝认识误解的最好依据和科普宣传,是消除乙肝歧视的一个有力途径”。
另外,据媒体报道,本版原文所提到的天津乙肝歧视一案10月23日已经以调解结案,原告撤诉。据被告律师的说法,原告系自愿撤诉,“但被告并没给原告任何赔偿”,而据案件原告在肝胆相照网站针对此说法所作的声明显示,最后他取得的赔偿金“和起诉金额差不多”。(责任编辑: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