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昨成立
贾春旺当选第一届联合会主席大会通过联合会章程
据新华社电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25日在河北省香河第一城通过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执行委员会。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正式成立。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贾春旺当选第一届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
贾春旺说,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是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各国反贪机构共同肩负的使命。他表示,在主席任期内将认真履行主席职责,积极促进各国反贪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是一个独立的、非政治的反腐败组织。大会通过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章程》规定了联合会的性质,明确了联合会的宗旨和职责,包括促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效执行;向各国反腐败机关打击腐败提供国际协助;促进国际合作,以便调取和提供证据,追查、扣押和没收腐败犯罪的收益,追诉在逃的犯罪者;促进各国反腐败机关之间的良好关系和协作等款项,以推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
章程规定,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总顾问及至少三名普通成员组成。应每年同时举行一次例行年会及年度会员大会,讨论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宗旨范围内的议题。举行年会的时间和地点由执行委员会确定。
来自137个国家和地区、12个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反贪代表还共同签署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大会决议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高批准率和高签约率表示满意和赞赏,并呼吁尚未签署或批准的国家能够简化加入公约所必需的国内程序,将加入公约作为最优先和紧急的事项。
大会决议呼吁签约国忠实地履行公约条款,按照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建立反腐败机构或修改现有机构的授权范围和权力界限;呼吁签约国依靠公约,加强在刑事事务方面,尤其在引渡以及相互的法律协助案件方面的国际合作。
大会决议敦促反腐败机构充分利用公约的相关条款,建立和加强业务上的合作,互相学习,相互支持。大会决议提请公约签约国会议优先关注对各种各样的关于资产追回的动议的统筹,注重确保这些动议之间的协调一致,以达到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
大会决议还呼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尤其是多边发展银行,积极参加公约签约国会议,与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署共同合作,在相关工作中充分地落实公约的规定,尤其在建立技术协助的公共计划方面与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署加强合作,以促进对公约的充分实施。
编织无国界反腐“天网”
我国已抓获70多名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组织正式成立,标志着打击贪污贿赂腐败犯罪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各国反贪机构联手肃贪,将令贪官无处可逃。
贪官
逃避制裁出现新特点
“我好后悔自己做的事……前程毁于一旦,我后悔莫及。”这是伙同他人贪污、挪用公款4.82亿美元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被从美国押解回国后的忏悔。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以及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腐败成为我国发展改革过程的痼疾之一,腐败分子犯罪后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至境外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陈东分析了在逃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潜逃出境犯罪嫌疑人,过去大多是一般工作人员,现在处级、厅级干部增多。
——潜逃境外发案领域,从过去金融系统、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比重较大,逐步向银行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发展。
——潜逃出境携款数额,从过去的几万、几十万发展到现在的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
——潜逃时机,从过去的因案发仓促出逃,发展到有准备、有预谋出逃。逃往的国家从过去多逃向中国周边国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发展到现在逃往西欧、南非、南美等地区。
中国
反贪追逃“全方位围剿”
远遁天涯也枉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语气坚定,“腐败是各国共同打击的对象,国与国间的司法合作、协作配合日益紧密,法网越织越密,犯罪嫌疑人终究逃不出法律的制裁。”
截至目前,我国在国外有关机关的配合下,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70多人,极大地震慑了腐败犯罪,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法律尊严。
“我国要建立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全方位围剿’体系。公安、检察、法院、外交、金融、司法等部门正在积极开展协作,并且拓展国际司法合作空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说。
——对发现可能外逃的人员,检察机关对有关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提前拟定预案,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通过公安机关对外逃或可能外逃以及潜回国内的犯罪嫌疑人及时采取边境控制、上网追逃、全国通缉等措施张开缉捕大网。
——对发现潜逃境外犯罪嫌疑人确切去向的,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利用国际警务、检务、司法合作渠道进行缉捕。
——加强对反洗钱活动的监控与情报交流,以有效地防止和查证腐败犯罪资产的转移。目前我国已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建立了固定联系机制。
从犯罪行为发现到潜逃行为监控,从境内证据调查到境外司法协助开展,从转移资金监控到失踪人员查缉,“通过多部门全方位协作缉捕追逃,现在已初步形成配合密切、高效务实的一体化机制。”王振川说。
我国正在加快遣返、缔结引渡条约等工作步伐,正充分运用国际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边境区域合作等途径和渠道开展追逃,打击腐败犯罪、跨国犯罪的无国界行动将会越来越多。
全球
贪官难逃反腐“天网”
据大会提供的数据显示,现在每年发展中国家由于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为200亿美元,而发达国家每年由于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则高达5390亿美元。作为全球性问题,腐败的威胁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承认。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该公约。自此,中国已经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这极大地拓展了我国反贪追逃的国际合作空间。”王建明说。
“目前,中国办理的司法协助案件已涉及到泰国、韩国、新加坡、俄罗斯、荷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数十个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中外司法协助内容也由简单的调查取证发展到相互派员取证、刑事诉讼移管、引渡等多个方面。
我国已同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与49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重视与各国司法机关的合作,已与75个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条约的生效将加速中国编织国际引渡网,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案犯。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正式成立,为今后反贪国际合作搭建了新平台,构建了直接合作机制。”王振川说。 (新华社供稿)
上海市核电办原主任杨万忠(左),因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出逃国外7年,最终落入法网。(资料图片)
反腐建言
加强护照监管堵住外逃通道
目前,对于领导干部而言,申请护照很容易。而一些中央企业老总“亦官亦商”,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企业管理者,又是政府官员,出境出国相对更容易。
专家指出,国门把关不紧,对护照缺乏严格审查等问题,无疑让外逃贪官钻了漏洞。
2003年8月,中央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司法公安部门人员出境、出国通行证、护照管理措施》紧急通知,规定县处级以上干部出境通行证、出国护照,交由上级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据悉,此举初试便有成效,仅3天时间,就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沈阳、深圳、珠海、昆明等口岸和航空港,查获数十名持护照或通行证企图外逃的干部,其中有7名副厅级官员,都持有金融机关、海关核准携带出境的外汇证明,携款最少的一名经贸干部,随身携带60万欧元。
不过,反腐专家分析指出,护照“统管”对于防范贪官外逃可发挥积极作用,但不能期望“治本”。有些贪官可能为外逃进行了长期的物质及心理准备,一些贪官是持有并非自己真实姓名的证件出逃的。
专家分析指出,利用手中的权势、金钱或其他手段,贪官们可以将“假的真护照”顺利拿到手。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在案发时,办案人员搜出贴有胡长清照片的假身份证两个,化名“高峰”和“胡诚”;护照两本,化名“陈凤齐”和“高峰”。胡长清落网后交代,其假身份证是南昌市某派出所副所长给他办的,胡长清“凭借”这个关系,也给他的子女办了假身份证和因私出国护照。如此“曲线办护照”,贪官一旦逃到国外,不但有关部门在海关查不到其出境记录,贪官还可以堂而皇之地易名而居。
谭评(据法制日报)
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呈现明显行业特点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王建明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届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说,伴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以及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行业特点。
王建明指出,大量的贪污贿赂犯罪集中发生在公共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短缺、垄断程度高、市场竞争激烈的行业和部门。
资料显示,电力、通讯、公用事业、交通、教育、金融等部门和行业,由于掌握着管理处罚、资金信贷、审批调配、工程发包、质量监督等权力,成为滋生腐败犯罪的高发区。2005年,反贪污贿赂总局确定的六个重点领域和行业中,侦破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一。
王建明说,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另一特点是犯罪金额大,跨地区案件增多。有的一起重大案件涉及多个省市和众多人员,贪污受贿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时有发生。
“有些犯罪分子有计划地将赃款转移至国(境)外,并通过各种途径逃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王建明说。
背景链接
部分落网外逃贪官名单
许国俊: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与他人盗用巨额公款后,远遁海外。后在美国堪萨斯州落网。
卢万里: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将大量公路工程私下交给其亲属开办的多家“空壳公司”承建,从中非法套取巨额工程款而逃亡海外。卢于2002年4月1日被押解回国,2004年5月被一审判处死刑。
陈新: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原干部,2001年初,携带4000多万元公款,一共换了29个假身份证,辗转潜逃于越南、缅甸。被捕后于2003年3月被执行死刑。
汪峰:广东佛山南海市口岸办公室原副主任,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417万元人民币、1321万元港币,于2000年1月从新西兰被押解回国。
黄清洲:广东省国际投资公司香港分公司原副总经理,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3亿元港币,于2003年10月15日从泰国被押解回国。
杨万忠:上海市核电办原主任,涉嫌贪污公款潜逃。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经过7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柬埔寨将其缉捕归案,当年5月18日被押解回国。
陈满雄: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原经理,涉嫌挪用巨额公款潜逃泰国长达5年。2002年12月26日,广东省检察院将陈满雄夫妇从泰国引渡回国。综合
贪官外逃逃往哪里
贪官外逃,都逃往哪些国家呢?通过对已发生的贪官外逃事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贪官有以下外逃路径:
发达国家:对大贪官们来说,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移民国家,是他们“最好”的逃亡地,比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荷兰等。
周边国家:那些涉案金额相对较少、级别低一些的贪官,往往首先选择逃往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和俄罗斯等周边国家,这样,他们的逃亡和生活成本都不会太高。
非洲和拉丁美洲:那里的一些国家正处于转型期,有的国家法制不很健全,这些贪官往往会隐姓埋名,靠赃款过着深居简出的生活。 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