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0月25日专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日前下发通知,指出七种费用不能计算在经济适用房价格之内。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日前下发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今后以下七种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设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和罚款,各种资本性支出和因违规违章造成的事故而产生的费用,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得列入开发成本的费用。
杭州市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计收);利润则按照不超过开发成本中前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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