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25日在河北省香河闭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出席闭幕式并发表重要讲话。
罗干指出,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损害政府威信与社会公平,阻碍法治与民主建设,妨碍公平竞争与经济发展,危及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些犯罪是全球性的问题,打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是所有反贪机构肩负的神圣职责。
与会各国代表共同签署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来自137个国家和地区、12个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近千名代表出席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共商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国际合作的大计。腐败呈现四大新特点
在国际反贪大会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表示,腐败分子现在在作案手段上往往具有很大的欺骗性、狡诈性和隐秘性,主要表现有以下四种。
一是权力的“期权化”。不少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活动中,不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收取好处。
二是权力的“假借”和“转让”。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移花接木,“代理腐败”。
三是赃款“漂白”,资本增值。腐败分子将赃款通过办公司、境外投资、回国投资等形式,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
四是伪装清廉,逃避侦查。许多腐败分子往往把自己打扮成“廉洁”干部形象,迷惑群众,而一旦被查处时,则百般抵赖。高垄断行业成腐败高发区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王建明24日说,我国大量的贪污贿赂犯罪集中发生在公共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垄断程度高、市场竞争激烈行业和部门。
资料显示,电力、通讯、公用事业、交通、教育、金融等部门和行业成为滋生腐败犯罪的高发区。提供性服务纳入贿赂犯罪
中国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表示,应修改贿赂犯罪中贿赂内容的界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中国刑法则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
其实,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往往可以转化为金钱财物,诸如免费提供劳务、装修住房、提供住房使用权、出国出境旅游、提供性服务等。综合新华社、《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