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昨日下午,广东省政府召开贯彻实施《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坚、常务副省长汤炳权出席会议并作讲话。
《条例》约束对象不是老百姓
据介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城镇密集地区发展规划和建设协调的地方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省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不足,在立法和规划实践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立法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实施《城镇群规划》,促进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与其他法规不同,条例规范和约束的直接对象不是老百姓,而是《城镇群规划》的实施主体,即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设立城镇群规划管理办公室
《条例》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作了规定。城镇群规划的修编、一级空间管治区的划定和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对违反重大事项的协商程序,擅自进行相关规划的编制,审批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或者违反一级空间管治区的相关管理规定等行为,必须依法予以纠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工作失误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据悉,省政府将建立具有区域性影响建设项目公告制度,原则上每年公告一次具有区域性影响建设项目目录。今后,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未纳入目录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未经协调或者协调不一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为确保《条例》的顺利有效实施。省政府设立了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管理办公室,作为专门负责实施珠三角城镇群规划的常设机构。
新闻背景
2003年3月,建设部汪光焘部长赴粤开展“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调研”。
2004年7月,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联合举办“《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论证会”。
2004年12月,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并原则同意《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
2005年1月,广东省人大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省政府随之组织开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
2005年9月,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草案)。
2006年7月,广东省人大常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通过《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
2006年11月1日,《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记者张永熙、黄蓉芳 通讯员符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