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常委拍案叫好
新快报讯(钟欣)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天审议议案,修改与“妇女维权”相关的法规。议案中首度提出:将性骚扰概念扩大到肢体行为以外,增加了禁止“电子信息性骚扰”或以语言、文字、图像为载体的“性骚扰”之条款。
该议案由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内容为《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议案对新条款的表述为:“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同时,还规定“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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