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0月25日专电(记者程士华)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的《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造成森林公园内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采取恢复原状等补救措施。
《条例》还规定,在森林公园内,禁止任意拍摄电影、电视及采集标本、科学考察,不得在主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工程,禁止随意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伐木以及建设工矿企业。森林公园内的河床、溪流、湖泊、瀑布等,除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持原貌,不得截流、改向或者进行其他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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