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第一财经日报》从广东省贯彻《广东省珠三角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会议获悉,广东将在全国率先建立具有区域性影响建设项目公告制度,原则上每年公告一次具有区域性影响建设项目目录。
据广东省常务副省长汤炳权介绍,今后,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未纳入目录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未经协调或者协调不一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条例》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据广东省人大副主任陈坚向本报记者介绍,为一个区域性规划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来保障实施,在国内也是一次创新。《条例》立法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实施《城镇群规划》,促进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与其他法规不同,条例规范和约束的直接对象是《城镇群规划》的实施主体,即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此,陈坚强调,要切实加强监督,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一定要加强政府间的监督,各地政府应当定期向省政府报送实施《城镇群规划》的计划及建议,并每年报告实施情况。
汤炳权表示,实施《条例》和《城镇群规划》,是整合区域资源、增创发展新优势、确保珠三角在全省、全国新一轮发展中保持领先优势的重要部署。(记者王佴发自广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