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25日在河北省香河第一城通过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执行委员会。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正式成立。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贾春旺当选第一届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是一个独立的、非政治的反腐败组织。大会通过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章程》规定了联合会的性质,明确了联合会的宗旨和职责,包括促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效执行;向各国反腐败机关打击腐败提供国际协助;促进国际合作,以便调取和提供证据,追查、扣押和没收腐败犯罪的收益,追诉在逃的犯罪者;促进各国反腐败机关之间的良好关系和协作等款项,以推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
影响
我国刑法在四方面须与反腐公约对接
“对缔约国来说,加入反腐败公约必然产生其国内法与公约对接的国际义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中国的刑法体系可能产生巨大影响。”25日,参加国际反贪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中国代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对记者说。
姜伟认为,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16种涉及腐败的犯罪,已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刑法体系,基本适应反腐败的需要,但如实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顺畅对接,在以下方面还存在差异:
——《公约》规定了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其犯罪主体分别为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对其行贿的公民或法人。我国刑法中规定受贿主体、行贿对象均是国家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不在此列。
——我国刑法将贿赂规定为“财物”,而《公约》规定的贿赂为“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既包括有形的好处,也包括无形的好处,其范围明显宽于“财物”。
——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三点,即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公约》规定的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仅有二个:索取或收受贿赂,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我国刑法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多了一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中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公约》规定的法人受贿罪的主体为任何性质的法人,其范围明显宽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受贿罪主体。
建议
检察官称应将提供性服务纳入贿赂犯罪
据《检察日报》报道,姜伟建议,对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应修改贿赂犯罪中贿赂内容的界定。中国刑法则将“贿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
其实,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往往可以转化为金钱财物。即便是安排出国留学、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有的也可以直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非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并无本质区别,在广义上都属于不正当私利,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以相互转化。满足人不同需要的私利的表现形式之差异对于构成受贿罪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