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日报》报道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近日建议,将提供性服务纳入贿赂犯罪。
姜伟指出,贿赂犯罪中贿赂内容的界定应进行修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 中国刑法则将“贿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
其实,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往往可以转化为金钱财物。从某种意义上讲,诸如免费提供劳务、装修住房、提供住房使用权、出国出境旅游等财产性利益,均以提供这些利益的一方直接给付金钱财物为基础,这些财产性利益不过是金钱财物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而且财产性利益也往往可以直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即便是安排出国留学、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有的也可以直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凡此种种表明,非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并无本质区别,在广义上都属于不正当私利,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以相互转化。满足人不同需要私利的表现形式之差异对于构成受贿罪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显然,扩大贿赂的范围不仅有利于打击那些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财物以外不正当利益的腐败行为,也与世界各国腐败犯罪立法潮流相契合。(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