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消息(记者 杨铭飞通讯员周文芬)7月4日,在文登市蔄山镇新权村路南公路上发生一起“车猪相撞”的离奇车祸。9月12日,在车祸中受伤的蔄山镇磨山村村民耿先生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母猪主人刘先生赔偿医疗费、车损费、误工费等18000余元。
据文登市蔄山镇小黄村刘先生介绍,7月4日晚,他喂猪时发现,猪圈门大开着,里面的母猪不见了。于是,他急忙出门寻找,当晚8时,在相邻的新权村附近公路南侧,找到了自家的母猪。随后,他赶着母猪沿公路向家中走去。这时,公路对面驶来一辆亮着车灯的摩托车。在离自己不远处,车灯灯光突然照向母猪,母猪一惊,便横着站住了,摩托车躲闪不及撞到猪身上,车主当场倒地,母猪被撞死亡。刘先生急忙报了警。
事故中受伤的耿先生的父亲告诉记者,儿子被送到医院,在昏迷半个月后才脱离生命危险,可他的大脑受损,直到现在记忆不清,不能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车祸后耿先生两次住院,共花费18000余元,耿父要求刘先生赔偿一半的费用。刘先生认为,耿先生没有取得驾驶执照,没有戴头盔,还在夜间高速逆行,并且自己的母猪也被撞死,损失了1000多元,所以只应承担很小的责任。
耿先生则认为,母猪的主人没有履行看管义务,任猪在公路上乱跑,给自己造成伤害。于是,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上法庭。经过法庭多次调解,双方难以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文登市人民法院民一厅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这属于一起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特殊侵权案件,主人要为自己饲养的动物承担伤害别人的民事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猪、羊等动物通过公路时应当采用笼套等安全方式通过,不能任其在公路上乱跑,被告刘先生没有对其母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使耿先生受到损害。原告在事故中也存在违规驾驶的过错行为。所以案件中的被告、原告双方都应该承担各自相应的民事责任。
10月26日,文登市人民法院将开庭对此案进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