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首席记者 朱丽娜通讯员王海光)我市某宾馆有限公司的邵某、丛某等几位董事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即自行召开董事会,并作出罢免董事长,提议他人做董事长的决议,被董事长王某提起诉讼。近日,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几位董事作出的董事会决议。
据了解,我市某宾馆有限公司系2003年6月经改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为公司董事长,邵某、丛某等6人为公司股东兼董事。该公司章程第33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今年7月17日,邵某、丛某等6位董事在未向王某提议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即自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罢免王某董事长职务、选举邵某为新董事长的两项决议。为此,今年9月中旬,王某向环翠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6位董事召开董事会所作的决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6位董事没有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作为董事长的原告提议召开董事会即自行召开,也没有依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10天通知全体董事。因此,依法撤销邵某、丛某等6位董事于2006年7月17日召开董事会议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同时,此案也提醒人们,《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请求撤销;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亦可请求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