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检查一年不超过一次”、“投资在一定数量以上的企业,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费用”、“有关部门进工业园区检查,必须得到园区管委会的批准”……
类似的规定近年来频频出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对外招商引资的承诺中,表面上这些措施似乎是地方政府为企业发展营造了一个不受干扰的环境,实际上这些措施已经为污染企业撑起了保护伞。
在今年5月31日国务院7部门召开的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启动会议上,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就毫不客气地指出,“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环境法制意识淡薄,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盲目追求经济增长,将工业园作为环境执法的‘飞地’,实行特殊保护,‘针插不进、水泼不进’,工业园区成了新的污染源、社会矛盾的‘集中点’。”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这段批评理所当然地成了要将工业园区作为今年整治重点的注解。据介绍,环保专项行动自2004年启动以来,每年都有新的整治重点。今年把整治重点锁定在工业园区,是因为环保专项行动不仅要对污染企业进行督促,而且要打掉污染企业头顶上由地方政府撑起的形形色色的保护伞。
从9月下旬起,7位来自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电监会、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监总局的司级干部分别带领7个督查组赴安徽、黑龙江、贵州、河南、江西、吉林、浙江等省,对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专项行动刚解决了“进门”问题
10月13日,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副主任陈善荣带领的第七督查组来到安徽省,这个组将主要对安徽省巢湖市、阜阳市所属的工业园区是否存在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查。
之所以选择安徽,一方面是因为多年来安徽省一直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过去十多年来,国家确立的“三湖三河”环保重点流域,安徽就占了一湖(巢湖)和一河(淮河)。另一方面,在督查组出发前,有媒体报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颍泉、界首三个地区的工业园区相当一部分项目没有做环境影响评估,这种被业界比喻为“上车不买票”的行为实际隐藏着巨大的环境隐患,督查组要查明的是,谁给这些违规企业打开了方便之门?
其实,媒体关于阜阳市部分开发区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的报道来自安徽省环保局七八月份对全省工业园区检查的数据。对于很多市、县一级环保部门来说,由于“省里来人”,他们才是第一次跨进了工业园区的门。
一位县级环保局局长颇有几分委屈地告诉记者,“直到今年的专项行动,有省环保局的领导带队检查,我才搞清楚究竟园区里有多少家企业。之前,园区内只有5家企业在环保部门备案。”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新改扩建项目都必须要做环境影响评估,并由环保部门审批,有污染的项目必须做到污染治理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也就是说,任何新项目的开工,环保部门都应做到心中有数,为什么这个县的环保部门却连企业数目都不知道呢?
从当地园区的对外简介中,记者找到了答案。这份招商引资介绍说,园区管委会能保证入园企业实现“两个零接触”,一是征地不与当地群众接触,二是建设项目办理各种行政审批手续不与具体职能部门接触,由管委会全程代办。
另外,不少地方或明或暗地规定,环保部门一年只能进园区检查一次。一些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人由县里领导兼任,环保局长一个科级干部则没有说话的份儿。
少了源头的把关,又少了日常监管的可能,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企业数目自然会难以说清。
地方保护下的高低两个门槛
一些地方政府对环保部门入园区检查设置的是高门槛,但为企业进入园区却降低了门槛,有的甚至给出了违规违法的优惠条件。
由于有国务院7部门专项行动这把尚方宝剑,安徽省环保局在今年七八月份的前期自查工作中对工业园区的检查,基本上没碰到进不了门的障碍,但安徽省环保局副局长徐家声仍担忧,基层环保部门对工业园区的监管,目前仅解决了进得去的问题,但降低环境准入门槛、超标排放、违规减免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存在。
在安徽督查组组长陈善荣此行携带的文件夹里,收集了一些从互联网上找到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文件,陈善荣和他的同事从长长的优惠措施中找到了隐含其中的违规政策。
比如,某市政府在“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等文件中说,“各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检查一年不超过一次,同一部门的上下级对同一事项不得进行重复检查”、“投资在一定数量以上的企业,免收包括排污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如果职能部门要收费罚款,只能按下限执行”……
这些优惠政策均受到了督查组的质疑,督查组一位成员说,“同一部门的上下级对同一事项不得进行重复检查”就很荒唐,按照这个规定,今天国家环保总局来对某一企业进行突击检查,那么今年剩下的时间,省、市、县环保部门就都不能再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
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抗衡土政策
其实,打掉污染企业背后的保护伞不是从7个督查组开始的。此前,环保总局和监察部曾两次宣布挂牌督办十余起案件,与前几年专项行动挂牌督办的大多是某个企业违法排污案件不同,今年两部门督办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要求地方政府纠正违法违规的土政策。
最近挂牌的两起案件是对河南省新安县政府违法出台“土政策”、浙江省金华市委市政府出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督办。
据环保总局和监察部调查,近年来河南省新安县政府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多次出台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1998年7月《关于印发洛新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9月《关于印发新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2005年《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意见》等文件,多次明确规定对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进区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对未经批准到企业检查和收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由于拒绝环保部门的监管,该县所辖的洛新经济工业开发区1996年批准建立后,现有100多家企业中绝大多数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园区生产生活废水直接排入黄河支流涧河。
环保总局和监察部要求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保局督促新安县政府立即清理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文件及相关政策,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新安县政府有关人员责任。
在浙江省金华市,尽管2004年和2005年连续两年,环保总局、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都清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土规定”,可金华市委、市政府还是在2006年4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区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市委[2006]7号),严格限制环保等部门执法。文件明确规定,面向开发区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统一由开发区管理机构代收代付;实行检查许可制,各级机关部门不得随意到企业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例行检查应事前制定计划及工作方案,提前7个工作日报市优化办;执法部门到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已要求浙江省监察厅、环保局督促金华市委市政府对以上做法限期纠正,并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据最新消息,目前金华市已对两部门指出的违规“土政策”进行了纠正。
监察部的介入就是为了查人
随着安徽督查组的返京,7个督查组的前期检查任务已经完成,国家环保总局也对部分组的督查情况进行了通报。本月初有媒体曾报道,督促组检查六盘水污染情况,副市长当面撒谎否认辖区内存在污染企业,此事在环保总局的通报中被证实。
环保总局负责人通报说,督查组在贵州共实地抽查了贵阳、安顺、六盘水、黔南和铜仁等5个地、州、市的15家企业、2个饮用水源保护区、2个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情况,检查发现仍有一些地方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认识不足,存在消极应付,甚至弄虚作假现象,一些企业,特别是电力企业违法上马问题突出。
这位负责人特别指出,在六盘水市政府的工作汇报会上,政府主要领导公开否认该市存在煤化工企业、否认饮水安全存在隐患。经调查,督查组发现煤化工是六盘水市重点发展产业,目前有焦化行业32项,这些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存在严重问题。
督查组对六盘水市政府在工作汇报中隐瞒该市煤化工企业污染、否认饮水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提出了严厉批评。
而在吉林省的永吉经济开发区,督查组为了详细了解永吉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环评情况,要求永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供所有落户企业的环评手续,当督查组问到其中一家企业为何没有环评审批手续时,开发区管委会的一位负责人说:“该企业进行了环评,有相关手续,我去找找。”十几分钟后,这位负责人把该企业环评批复文件交给督查组,令人惊讶的是,文件上的批复时间是2004年,两年时间过去了,上面印章的印油居然还没干,用手蹭一下,手指还能被染上红色。
环保总局安徽督查组组长陈善荣在7个督查组行动前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曾表示,督查行动由于有了监察部门的介入,意味着不仅要查污染事件,更要查背后纵容保护污染的人。
早在今年5月31日国务院7部门召开的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启动会议上,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就表达了这样的意思,“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行中央政策时,态度不够坚决,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地方还与国家督查组‘捉迷藏’,给违法企业通风报信。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中央权威。监察机关要通过参加专项行动,保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绝不允许任何人在执行中央政令方面打折扣。”(记者/刘世昕)
近年环境污染大案回放
贵州遵义钛厂氯气泄漏事故
2006年9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南部工业区内的遵义钛厂有刺激性气体泄漏,导致周围158名群众先后出现流泪、头晕、呕吐、胸闷等症状。事发后,贵州省环保局派出监察、监测人员赶赴现场,对遵义钛业有限公司展开现场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精制车间外12日9:00—11:00空气中氯气浓度最高19.4mg/m3,超标18.4倍,最低4.12mg/m3,超标3.12倍。
甘肃徽县血铅超标事件
自2006年8月中旬以来,甘肃省徽县水阳乡一带不断有群众被发现血铅超标,其中多名14岁以下儿童体内血铅水平都超过了100微克/升。国家环保总局和甘肃省环保局联合调查组初步认定,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是徽县水阳乡部分群众铅超标的重要污染源。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发生爆炸事故,约有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经检测,松花江白旗断面检出苯超标108倍,硝基苯未超标。11月20日16时到达黑龙江和吉林交界的肇源段,硝基苯开始超标,最大超标倍数为29.1倍,污染带长约80公里,持续时间约40小时。(边集整理)
在一些人的眼里,环保法律成了“软法”——可执行可不执行,不执行也没啥大不了的。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被践踏,环境保护对于今人和子孙后代的重大意义也被漠视。
黑烟冲天而起,空中烟雾弥漫——全国人大中华环保世纪行采访团在辽宁省本溪市看到,位于太子河西岸的山城水泥厂生产工艺落后、污染严重,排放的粉尘等污染物根本不达标。几年来,这家企业一直是当地环保部门“限期治理”的污染大户,但限期一拖再拖,治理遥遥无期。10月13日《人民日报》的这篇报道让人扼腕不已。破坏蓝天碧水,污染生态环境,都应该按照环保法律的规定严肃处理,而被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也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但令人遗憾的是,在上述报道中我们看到,环保执法处理决定——“限期治理”竟然被一拖再拖,甚至无限期地搁置起来,变成了“遥遥无期”。在一些人的眼里,环保法律成了“软法”——可执行可不执行,不执行也没啥大不了的。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被践踏,环境保护对于今人和子孙后代的重大意义也被漠视。》》点击详细
(责任编辑:黄成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