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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难的症结,是立法缺失,还是保障不力;是司法人员的懈怠,还是传统观念的影响?缘由何在,又如何采取应对举措,解开这道难题……
完善立法 健全司法孙力
证人出庭作证难、证人不作证、证人翻证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其原因主要归为两个层面:
从立法层面看,一是立法规定不周延,对于法治发达国家普遍建立的证人作证豁免权没有涉及,尤其是“不自证其罪”豁免权,这导致所谓的“污点证人”不敢作证。另外,对于配偶、医生、律师等特殊身份证人的作证豁免权也还没有相关规定,容易破坏家庭伦理和某些职业的社会信任基础。二是权力配置不科学。由于伪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分别规定不同的部门管辖,实践中容易因界定不清而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导致已有的条文形同虚设,未能发挥维护司法秩序的功能。三是缺乏明确的证据规则,对强制作证及违反者的法律后果缺乏明确规定。
从司法运作层面看,打击报复证人案件屡见不鲜,证人保护难以落实,证人补偿制度缺位,证人对司法机关三番五次的传唤作证不胜其烦。另外,法官对伪证罪的定罪过于谨慎,往往遇到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就犹豫不定。
要解决证人出庭难问题,目前可行的应对措施有三:一是建立证人出庭的例外制度。对满足法定条件无法出庭或不宜出庭的证人,征得其同意后对其证言已全程录音录像者,可以不再出庭作证。二是为防止二次被害现象,最大限度地打消证人顾虑,应考虑作证对证人的人身危险程度,针对不同证人建立出庭作证的不同程序。对未成年证人、性犯罪被害人、特情证人以及其他不宜公开出庭作证的证人,分别设定不同通道、单向透视玻璃参审及录音录像作证等制度。三是建立专家、警察及其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公职人员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发挥其对社会公众的正面影响和示范作用。尤其要逐步使人民警察出庭作证成为刑事诉讼的常态。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长 孙力)
证人出庭“三大障碍”陈贺评
就本院的调研情况来看,证人出庭道路上主要横亘着三大障碍。
使证人不能出庭的障碍。2003年以来我院办理的公诉案件中,外来人口犯罪达6506人,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71.5%。此类犯罪案件多属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盗窃抢夺等,作案手段简单,时间多在深夜,地点较为偏僻。因此,能够见证这些案件事实的证人也多为外来流动人员。在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后至开庭审理的时间里,许多证人流向其他地方。而人口流动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证人去向难以查明,使出庭作证不可能实现。
使证人不愿出庭的障碍。不愿出庭的证人多为本地人,他们通常有以下顾虑:一是难以磨开情面。特别在反贪案件中,2003年以来,我院反贪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10%。这些证人多为行贿人,即所谓“污点证人”,他们觉得要在大庭广众之下指认熟人,情理上过不去,会背上“恶名”。加之一些被告人家属私下里做证人的工作,诱以经济利益,加剧了证人出庭难。二是怕打击报复。本地证人一般都有固定住所和职业,有家有口,怕遭到被告人或其亲属朋友的打击报复。三是认为在经济上有失无得。我国现行法律未对证人出庭作证作出费用补偿规定,使证人将出庭视为费力不讨好的事情。
司法资源紧张带来的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多由检察机关在开庭前事先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但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加之证人的流动性强,使得在现有人力资源条件下,检察官难以抽出时间找到每位证人,并耐心地动员其出庭作证。以我院为例,2005年公诉部门人均办理公诉案件124件209人,最多时高达217件304人,检察官平均每天要办理1件以上公诉案件,经常加班加点,根本无法保证寻找证人并动员其出庭作证的时间。
(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检察长 陈贺评)
要强化证据的庭外固定李阳
实践中,我院坚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努力破解证人出庭难:
协调配合,消除思想顾虑。在公诉工作中,我们坚持和侦查机关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证人出庭作证的思想工作,劝解他们打消顾虑,如实作证。去年5月,我院受理了罗国印、申修海涉嫌抢劫一案。犯罪嫌疑人罗国印、申修海以邀请同乡张某共同游玩为名,抢劫张某人民币1000元。在公诉阶段,两名被告人翻供,而被害人张某碍于老乡情面不愿出庭指证。我们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一起做张某的工作,有理有情的劝说终于促使其放下包袱,勇敢出庭作证,使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制裁。
关口前移,全力固定证据。在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大量存在,而司法部门又缺乏有效应对措施的情况下,加强对证人证言等证据的庭外固定就显得更为重要。这与督促证人出庭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工作中,我们努力从诉讼的各个环节强化证据固定,切实保证公诉工作在证人拒绝出庭的情况下仍能顺利进行。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我们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重要证据;在批捕环节,实行主罪主证复核;在公诉环节,协同侦查人员进一步明确案件事实;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重要证人,坚持一次问清、多次固定、层层把关;对庭审存在争议而证人又不到庭的案件,我们积极配合审判人员共同取证。
加强调研,呼吁完善立法。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被动局面的形成,关键在于立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不明确,不具体,缺乏刚性的、有效的制约。多年来,我们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联系实际,撰写文章,呼吁完善立法。围绕刑事证人拒证,我们撰写了《刑事证人拒证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围绕证人对出庭的种种顾虑,我们撰写了《加强证人保护,保障顺利诉讼》;围绕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问题,我们撰写了《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通过调研提出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明确了解决问题的思路。
(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检察长 李阳)
司法人员应率先履行出庭义务颜其顺
在当前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可先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证人出庭率低问题:
首先,要强化有关保障出庭证人安全的措施,加大对伪证、妨害作证、打击报复证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打击报复证人及其亲属的,司法机关应给予有效制裁;对在人际关系、个人感情、工作等方面受到影响的证人,要给予足够的关心帮助。对某些关键证人,司法机关应在庭审前后安排专人负责与其保持联系,随时提供保护,我院在办理荣某等敲诈勒索案时就进行了这样的尝试。荣某经常带人到某工地闹事,强行与作为工程合同乙方的刘某签订“工程转包协议”,并向其索要“转包费”21万元,声称如不给就将刘某打残。刘某无奈,只得给荣某等人现金共计9万元。案发后,荣某等人拒不认罪,刘某的证言十分关键。我院会同公安部门,安排专人全天保护刘某及其家属、保护建筑工地安全,使刘某消除了顾虑,当庭指证了荣某等人的罪行。荣某等人被法院分别判处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后,刘某一直是司法机关定期回访的重点保护对象。
其次,办案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依法要求证人出庭。实践中,某些办案人员图省事、怕麻烦,该通知的不通知,对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不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缺乏督促、劝说证人出庭作证的信心和耐心,对证人不能出庭的原因也不进行认真反思。这样的影响日积月累,使证人出庭难成为痼疾。
最后要强调的是,如果有出庭的需要,司法人员应率先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是否达到这项要求应作为衡量其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标准。司法人员积极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对普通公民有着极大的教育、引导意义,反之,如果这些人员担心有失体面而以种种理由推辞出庭,也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本院特别规定,职务犯罪案件中凡需要检察人员出庭作证的,检察人员应一律按要求出庭。
(湖北省仙桃市检察院检察长 颜其顺)
应隐蔽出庭证人姓名及音貌郑刚
在我院近3年公诉的124起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足5%。证人不愿出庭有许多复杂的考虑,联系我院的日常工作实践,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人情。在办理一起强奸多名少女的案件中,因案发在农村山区,犯罪嫌疑人均采取以图书、糖果、看录像、听音乐为诱饵引诱被害人在家中实施犯罪,具有隐蔽性强、案发间隔长、取证难等特点。该案的查证工作十分艰难,许多被害人在物证和其他人的证词均形成链条的前提下,仍然不肯指认犯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犯罪嫌疑人翻供。为核实案情,检察官走访现场10余次,深入调查农户37户,为保护被害人名誉特别建议法庭特定了庭审时间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对该案不公开审理。但仅有的3名愿意作证的被害人仍不愿出庭,而作为该案重要见证人的一位村民则因怕得罪人坚决不肯出庭作证,致使被告人仅有少数几起犯罪行为得到追诉,最终被处以较轻的刑罚。由此可见,证人不愿出庭、甚至连作证都不情愿,害怕报复固然是一方面,但即使作证后没有被报复,脸面和乡情也不可能维持了。案件只是一时的事情,可证人们还要在原居住地长期生活,面子和邻里关系更为他们所关注。
针对上述问题,要从根本上改变证人不敢作证和不愿出庭作证的状况,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追究犯罪既是还他人以公道,也是对社会公益和自身权益的保护。其次,除人身及财产外,对证人的保护还应兼及其隐私。法院有必要提供技术设备支持,在能够证实证人身份并保障证人能进行法庭质证的前提下,在法庭上隐蔽其姓名,隐藏其相貌,处理其声音,使证人不必在众人面前暴露真实身份,从而彻底解除其顾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检察院检察长 郑刚)
司法救济措施不能缺位任光武
今年初春,我院在审查起诉雷某故意伤害案时,被告人称,被害人抢了他的公文包,他是为夺回公文包而不慎将其捅伤;被害人则称因与被告人发生口角,被告人故意将自己捅伤。本案唯一的目击证人谢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所做证言都证实被害人的说法为真。因此,我院公诉部门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随后法庭对谢某下达了出庭通知书。然而,原本一直很配合司法机关的谢某却打起了“退堂鼓”,他以和被告人、被害人都熟识,不好得罪人为由,拒不出庭。谢某的临时变卦,使该案的开庭延期了一个月,期间检察官多次做谢某的工作,均告失败。若不是我们事先已规范记录了他的书面证言,此案最终的有罪判决是很难获得的。
证人不愿出庭,我认为主要原因是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就上述案件而言,如果对谢某的拒证行为,法律有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情况定然不同。因此,应在立法上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视情节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但我们还应看到,证人对出庭的种种顾虑有些是合情合理的,比如对来日遭到打击报复的担心。司法机关不应无视证人对安全的正当需求,而应在制度上建立和完善对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和司法救济措施,解决其后顾之忧。如果在疏于保护的情况下一味强制出庭,必然会加剧证人的抵触情绪,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在规定保护制度时,应注重以下细节: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护,不仅要体现在侦查、检察、审判的各个环节,还应包括事前提供必要的保护和事后对打击报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两方面,尽力消除证人出庭作证后受到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另外,不但要突出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障,而且要将保护的涵盖面扩大到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山东省昌邑市检察院检察长 任光武)
我们有证人劝导组陈思民
应对证人出庭难,我们逐步建立起3项机制,效果明显:
一是建立证人热线制度,切实保护证人。我院公诉部门专门设置一部固定电话作为证人热线,办案人会将热线号码和自己的手机号码告知相关证人,证人可以随时与办案人保持联系,办案人也会根据案件需要定期与证人联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在一起强奸案中,作为证人的何某答应出庭作证,考虑到何某是未成年人且是本案唯一的证人,办案人每天按时给何某打电话,并将她送到其在郊区打工的母亲身边方便照顾。当得知被告人家属有胁迫何某的行为时,办案人及时协助公安民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惩处。该案被告人最终得到了应有的制裁。
二是建立证人劝导制度,据理说服证人。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往往是因为不愿再回忆案发的可怕经历或是想尽快摆脱诉累。对此,我院在新办公大楼内专设证人劝导室,以资深检察官为核心组建证人劝导组,对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依法进行说服和劝导,解除其思想包袱。
三是完善作证保障制度,妥善安置证人。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办案人会根据案情并结合实际需要对其人身安全进行评估,制定一份作证保障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我院在办理何某故意伤害案时,证人张某出庭指证了何某的犯罪事实,使何某得到了有罪判决。考虑到被告人何某的黑社会背景,办案人及时制定作证保障计划书,准备为张某另行安排工作和住所。该计划很快得到主管领导的批准,并由院政工部门与当地街道办事处进行沟通,张某的新工作和新住处很快有了着落。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检察长 陈思民)
鼓励污点证人出庭李伟杰
去年11月,我院将某村党支部书记胡某涉嫌受贿案依法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当庭翻供,并提供了3份新的证人证言,公诉人当即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是“一对一”,本案的行贿人王某对案件事实最为清楚,其作证的证明力最强。怎样能让这个有着行贿行为的证人出庭作证呢?我们一是向王某讲明庭审的新情况,指出他出庭作证对本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鉴于王某有一定的正义感,其行贿是迫于无奈,以及在侦查阶段悔罪态度较好,我们在对其前期表现予以肯定的基础上,鼓励他出庭作证;三是向王某表明利害关系,说明如果他能出庭作证,取得应有的庭审效果,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获得减轻处理或不受追究;四是与王某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联系,要求将其列入重点保护对象,消除其对个人安全的担心。就这样,王某愉快地接受了检察机关要求其出庭作证的建议。
今年1月20日,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王某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对3名辩方证人的证言进行了反驳,详细陈述了其向胡某行贿40万元的具体经过。由于王某的证言真实可信,法庭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胡某的受贿犯罪事实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上述案件向我们揭示了建立污点证人出庭作证机制的必要性。该机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污点证人出庭作证;二是在立法上明确污点证人制度,鼓励污点证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指控犯罪;三是要建立污点证人的刑事豁免制度,对在侦查或者起诉中积极配合的污点证人给予刑事豁免,不再对其提供的证言中涉及的犯罪事实进行追诉,当然,该制度在设计时还应分别情况慎重把握。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检察长 李伟杰)
一次成功的劝说初连文
今年上半年,由我院支持公诉的一起交通肇事案正处于庭审阶段。此前被告人孙某曾交代,今年5月6日,他驾驶解放牌自卸车超速行驶,在某汽车修配厂附近十字路口强行右转弯,将骑自行车直行的李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由于有被告人的供述及汽车修配厂职工刘某的证言,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然而庭审中,被告人孙某当庭翻供,其辩护律师对目击证人刘某的证言提出异议,此时刘某能否出庭作证成为关键。由于被告人长期从事河沙贩运,每天都要从汽车修配厂经过,所以与证人刘某是老相识,这更增加了刘某出庭作证的难度。
我院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带领干警赶到汽车修配厂,对证人刘某在侦查阶段的积极配合表示感谢,并希望他能出庭作证,刘某当场拒绝。当被问到为什么不愿意出庭作证时,他回答说:一是没有这个义务,二是不愿意得罪人。对这样的答复我们早有准备,当即拿出了事先复印好的《刑法》相关条款,耐心地为他讲解,告诉他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为保障证人的安全,还专门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我们把院内举报电话给了他,表示会随时保护他的安全。我们又对刘某讲起被害人的女儿得知没有目击证人作证,被告人不能被绳之以法时,哭着向审判长下跪的情景。
听到这里刘某沉默了。恰在此时,一位检察官的手机响了,这是我们精心安排的。电话里传来被害人女儿的哭诉声,检察官将手机递给了刘某,当被害人的女儿哭着请求刘某替她的母亲申冤时,刘某也情不自禁地流下了眼泪。
证人内心的天平终于倒向了正义的一边,由于刘某的当庭作证,被告人孙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此案使我们深切地体会到,劝说证人出庭作证的确有难度,但事在人为,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动之以情、晓之以法,是能够得到证人配合的。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检察长 初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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