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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如果使用不当易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因此,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的法律监督不容忽视。 首先应强化责任意识,在审查案件时,对“另案处理”多问几个“为什么”,弄清是下落不明还是不构成犯罪,防止放纵罪犯。其次应加强与侦查机关的配合,可根据刑诉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侦查机关将“另案处理”的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一并装入卷宗;如果说明理由不成立,应提出纠正;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对需要“另案处理”的,在起诉时也应一并向法院书面说明。最后还应建立严格的“另案处理”操作程序,规定对需要“另案处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书面说明理由、填写法律文书并逐级审核批准;对“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建立备案,说明“另案处理”的时间,拟处理的结果等备查,并对其实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处理结果,确保“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受到依法公正裁决。 (贵州省湄潭县检察院 付伯荣) | |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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