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5日,井研县法院一审对原《中国食品质量报》四川记者站副站长汪启明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进行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汪启明有期徒刑六年,朱德高有期徒刑三年,周明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认为,2005年4月以来,汪启明借尚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的中国食品质量报社驻四川记者站的名义,私自聘用具有生猪经营经验的朱德高及王成明(另案处理)、李勇(另案处理)等人为记者站临时工作人员,并违规私自向朱、王等人发放《中国食品质量报》驻四川省记者站工作证。 朱、王等人自己购买生猪并注水后销往某食品企业,同时将整个过程拍摄成录像带交给汪启明。汪启明即以《中国食品质量报》“四川记者站站长”的身份与该企业联系,声称企业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扬言要在一定期限内在全国主要媒体上曝光,并声称自己有能力“摆平”,向企业索要所谓的“宣传赞助费”,以换回录像带,避免曝光。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汪启明伙同朱德高、周明文等人先后以此方式敲诈勒索5起,共勒索人民币47.2万元。其中被告人朱德高参与3起,勒索人民币13.2万元,被告人周明文参与1起,勒索人民币2万元。
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汪启明在庭上并未表示是否上诉。
本报曾于9月22日报道该案件:今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将正在向企业索要财物的汪启明抓获;3月1日,汪启明等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9月21日,井研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记者涂劲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