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份几名网友在网上成立“抓色狼联盟”以来,万余名网友成为该联盟会员。其间,网友上传了十几张“色狼”照片。连日来,各大论坛纷纷转载此事,并引起了上传图片行为是否得当的讨论。
“抓色狼联盟”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于,它可以通过互相交流和互相探讨来增强防范“色狼”的能力,并且,它也可以借助集体的力量,提供有效的渠道来进行维权,比如,该联盟在网站上发出公告搜寻“色狼”的资料,目标数量为500名“色狼”,在500名“色狼”材料收集齐后,将把名单送交相关妇女权益保护部门备案。
但是,当我看到“抓色狼联盟”网站专门辟出“色狼黑名单”和“色狼照片曝光”两个栏目,众多“色狼”的照片和档案被发到网上这一明显违反法律的行动时,我感觉到,类似“抓色狼联盟”一样的网络联盟,如果不进行规范与自律,很有可能演变为网络暴力。
作为被“色狼”性骚扰过的人,当然有权对其提出控告,但是每个被指责是“色狼”的人,都是一个普通公民,他当然也享有隐私权和名誉权。因此,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正式调查并作出结论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在网络上公开指责他人是“色狼”,并公开其相片。退一步说,即使他是“色狼”,对于其一些个人隐私也不能随意侵犯——比如其家庭成员状况等等。所以,遭受性骚扰的人应当首先将相关证据提交给职能部门,只有在职能部门推诿不负责任的情况下,网站经过调查了解,认为控告人的话真实可信,才可以将相关的图片公布于网上。正如当年,某反腐败网站在公布山东济宁市原副市长李信下跪的相片前,也于事先经过了多方证实。
相反如果“抓色狼联盟”并没有将相关证据提交到相关部门,也没有调查核实,打着“抓色狼”的正义的口号,动辄让网友随意将他人称之为“色狼”,并将相关相片和隐私公布在网上,就离网络暴力只有一步之遥了。网络如同一个大众广场,不讲究程序,不讲究证据的确凿,也没有专业的法官。所以,对于某一件事情的评判,网络往往是诉诸于道德的正确,诉诸于激情的宣泄,只要你能得到多数的认同,你就占据了制高点,你就可以将对手打翻再踏上一脚。所以,一旦“色狼”标签贴在前,当事人煽情的言说在后,网络就会掀起打击所谓“色狼”的暴力,形成广场效应。这种广场效应,早在几千年前就有了,当年雅典民众审判苏格拉底时,多数人的感性与暴力,就已淋漓尽致地展现。今天,这种广场效应在网上有了更深的体现,比如虐猫事件后,虐猫女成了生活无依的凄惨怨妇;“铜须事件”是否存在“偷情事件”还难说,但在网民的围攻下,当事人俨然成了罪人。网络的神奇与恐怖还在于,它能将当事人的亲朋好友的隐私都“掘地三尺”深挖出来,他能将一个人的过错无限放大,让其在社会中无立锥之地。
所以,“抓色狼联盟”如果不在维权中注意合法的方式与手段,如果因为目的的正当性而认为可以不择手段,如果将自己当成网络上的法官而不是维权的法律顾问,一句话,如果不及时制止联盟成员与网友将他人相片和其他隐私发在网上,那么,“抓色狼”的行动很快就会滑向网络暴力,进而,“抓色狼联盟”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就会荡然无存了。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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