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经济纠纷的当事人被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逮捕,关押218天后,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当事人向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提出了116万余元国家赔偿。
陷入经济纠纷 尹某被押解回兰
1998年,尹某任兰州宏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期间,与另外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个三角合同,由其中一家付款给尹某,再由尹某付款给另一公司,直销60吨氟化铝。 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收货方一直未给尹某支付货款。直到1999年5月,收货方用一辆蓝鸟轿车、50吨硅铁顶账。事后,尹某用物品来顶账,但对方不同意。于是,尹某准备把货发到南京卖完后再付款。
1999年10月底,正当尹某在南京销售硅铁时,对方公司负责人打电话告诉尹某用蓝鸟车来抵账,让尹发一份协议书,尹某写好用电传至该公司盖章后交给对方。几天后,兰州市安宁公安分局以尹某涉嫌合同诈骗,将尹某从南京带回兰州,并扣押了其现金10.3万元、两辆轿车、一部手机,又让尹交了2万元保证金后,将其放回。
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
2001年8月17日,尹某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安宁公安分局返还非法扣押其的全部财产,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因尹某涉嫌合同诈骗,现侦破工作尚未结束,属于刑事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驳回了尹某的起诉。宣判后,尹某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12月18日,兰州中院驳回尹某的上诉,维持了原裁定。
先拘后捕 7个月后被释放
2005年10月29日,安宁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将尹某拘留。15天后,正式逮捕。7个月零8天后,安宁分局对尹某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2006年10月10日,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对尹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准备申请国家赔偿116万余元
昨日下午,尹某就错误羁押赔偿一事来到安宁分局协商,赔偿金额涉及已扣押现金、车、错误羁押赔偿金、公司破产损失和直接精神、经济损失5项内容,共计116万余元。双方并没有达成赔偿协议。目前他正准备向法院起诉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国家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甘肃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尚伦生说,《宪法》中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依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于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都属无罪的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本报记者康慧宋菲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