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海南学者)
以石药集团内蒙古中润制药有限公司为主的几家制药企业,从2005年初开始,日排放量约6000吨、超标百余倍的污水,通过引黄灌渠进入农田,导致数千亩庄稼减产、近百只牲畜死亡。经过两个月的停产整改,造成污染的企业已于近日复产调试。 然而这里的农民仍不满意:“害死我们的庄稼、毒死我们的牲畜,至今没个说法,这叫什么‘痛下决心’整改?”(见本报25日07版)
就普通的侵权纠纷而言,在核定损失数额后,由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平等协商进行赔付,就可以了结案件。即便双方谈不拢,也可诉至法院。然而这宗污染公案并不普通,因为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还横亘着一个第三人,那就是当地政府。报道中披露,一位副县长带队,十几辆小车、警车和救护车开到了村头,说是“协商”污水浇地,实是强制排污。上前说理的十多位村民被抓,冲突中还有几位村民被救护车送往医院。在强大的威慑力下,数百名村民只好默默看着污水流过灌溉渠道。而在因污水浇地导致当地村民的严重损失之后,对损失情况进行登记汇总的仍然是县里有关部门。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所扮演的角色,实在难以让人容忍。本应以保护生态为职责的当地政府事实上却对“造污、排污”呵护起来,从强制村民接受污水浇地,到主导损害情况确认,都是“有关部门”在一手操办,而村民则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目前不少地方环保部门抱怨执法环境太差,开展环保执法太难。但一些地方政府在“护污”上极尽能事,甚至可以出动十几辆小车、警车和救护车来强制村民接受“污染”。如果当地政府这样的干劲、这样的手段,能够用在制污企业而不是无辜村民身上,那将是另外一种情形。从几家制药企业停产整改的情况来看,污染的确是可以控制的。之所以当初没有被控制,不得不说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疏于执法有关。
看来在此次污水浇地事件中,需要整改的并非只有造污企业,更应整改的是当地政府“先污染后治理”的“护污”理念。地方政府不应是、也不能是造污企业的代理人兼“保护神”,地方政府应该做的是创造条件,让环保部门跟企业面对面,让造污企业跟受其影响的公民面对面,在这个过程中依法监管,公民利益才有表达和实现的可能。目前,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在各地设立了环保监察机构,这一变革的最大目的正是要以独立于地方政府的环保部门,去履行法律赋予的环保职责,抵制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投稿方式邮寄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2598号东亚经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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