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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上海10月26日电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营业部原经理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1.1亿元用于个人炒股,挪用资金20万元用于个人房屋装修。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裕明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
2004年4月12日,周裕明利用账户管理、对账的职务便利,将300万元人民币划至其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2004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周裕明又先后七次利用其负责复核票据等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1.07亿元划转至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
2005年3月2日,周裕明将上海银行转账借方传票的金额私自虚增人民币20万元,将该笔资金划入个人储蓄账户,随后提现用于房屋装修。
此后,周裕明先后两次将挪用的资金8020万元划回本单位。案发后,周裕明又退缴赃款1800万余元,其亲属代为退缴了赃款16.3万元。但尚余2000万余元未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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