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立法今日听证焦点:外部侵害、体育对抗等
【金陵晚报报道】本报记者姚媛媛 今天,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将就《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而连日来本报为此开通的讨论热线也达到高潮。 记者经过连续几日的采访发现,对于《条例》(草案),市民的争论焦点主要在于草案中规定的10项学校免除责任的情况,对于其中的几项“免责”,一些学生家长、法律界人士提出:有待商榷!据了解,今天的听证会,将围绕“免责”与“赔偿”,形成四大焦点争论。
争论一:外部侵害学校有责
在草案规定的10种学校免责的情况中,有一条是“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校行为无不当的,学校可以免除责任”,很多读者对此提出异议,其中,法律工作者姜启春讲的比较具体。
他告诉记者,他调处过这样一个案子,南京某学校一个中学生,在课间休息时,被校外的一个不良少年在学校教室的墙角处殴打,导致嘴鼻流血、肿痛,很多天都不能到学校上学,嘴巴不能张大吃饭,花去医药费、交通费、陪护费、其父母不能正常上班造成的损失等数千元。他认为,这个社会上的不良少年竟然跑到学校里去行凶,起码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是学校的法制教育不到位,二是学校管理上存在漏洞。
“这是门卫没有尽到责任,在追究赔偿的时候,如果按照《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就可以免责,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会激化矛盾。”
他提议,在学校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应该增加一项内容:由于学校管理、教育不当致使学生在校内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争论二:体育对抗出事责任谁担
草案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的,可以免责。这一条同样争议很大。
手机号码尾数为027的张呈福告诉记者,今年3月,他上初二的女儿参加学校里组织的排球比赛,因为碰撞而把胳膊摔断,在医院住了大半个月,治疗费用一共花了12000元左右,这个钱基本都是家里自己掏,学校不认为对这件事该负责任,只给了200元钱当作安慰费。
张呈福为此很不服气,他说,女儿不是因为自己玩耍而受伤的,是因为参加了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而且他女儿没经过训练,被班里硬抓差上阵,当然容易受伤。他建议,在《条例》(送审稿)中,应该增加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受伤的具体责任认定,尤其是体育活动,不能一概归纳为“学校免责”,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责任到底归谁!
法律工作者姜启春也认为,学校的对抗性风险竞赛活动,如篮球赛、足球赛、单双杠、跳高、拔河比赛或郊游爬山等等,这些活动都有个学校的组织问题,如果条例定的责任归属太笼统,一旦发生问题,学生、家长和学校会因为理解不一而发生扯皮现象,到时更难办。
争论三:上下学途中和滞留校园时间
草案规定,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还有放假后自行滞留校园的,学校可以免除责任,这一条的争论最为激烈。很多家长认为,大人在上下班过程中遇到意外,尚且要算工伤,孩子还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在上学放学的途中又是最容易发生意外,学校怎能不管,尤其是滞留校园这一条,更是必须明确界定,如果因为参加课外活动、或者班干部组织班级事务等不得不留在学校,如果发生意外,学校难道也要一推了事?
对这一条,反对意见也很鲜明,集中的意见是,孩子未满18岁,上下学途中的安全应该归监护人负责,由监护人负责接送,学校只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对校外学生发生的意外属于个人行为,不属学校管辖。
争论四:伤害赔偿有无特殊情况
校园伤害赔偿标准在草案中没有详细明确,而这一点是众多读者关注的焦点。有读者提出,赔偿标准除考虑直接损失外还要追加间接损失,比如毕业班学生因为受伤而导致不能正常上课,落下的课程和学习时间,都要考虑在赔偿损失之内,赔偿额度应该比正常标准更多,甚至加倍。
还有家长建议,伤害赔偿要与法院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一致起来,否则高了,负责赔偿的一方不同意,低了,受害人不同意,容易形成矛盾。
除了四大争论以外,在连日来的讨论中,还形成了两大“认同”,那就是:一致认同提倡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学校可联系为学生集体办理;二是认同公安、卫生等部门联合起来,为校园安全保驾护航。
六龄童搬起井盖砸自己手,法院判决:学校无责不用赔
2006年3月23日中午,喻先生突然接到电话:6岁的儿子在学校出了事。他火速赶到医院。医生告诉他,小星的右手中指指甲被砸脱落,可能长不出指甲来了。
原来,当天中午,小星独自一人玩弹子(一种玩具)。一不小心,弹子滚到了窖井里,而窖井是用铁栅式的井盖盖住的。小星一手把井盖拎起来,伸出另一只手探进窖井里找弹子。但小星毕竟只有6岁,摸到弹子后,再没有力气提着井盖了,钢做的井盖直接砸在小星的右手上。事发后,学校垫付了1000余元的医疗费和交通费,但拒绝支付喻先生所要求的2800余元赔偿(包含营养费、护理费)。之后,两方诉至建邺法院。
法庭经审理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从责任上来看,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好学生的职责,而窖井盖本身没有危害,小星受伤是其自身行为导致的,学校不存在管理失职的情形。
近日,建邺法院就此案作出了判决,驳回了家长要求赔偿除已付医药费外的营养费、护理费共2800余元的诉讼请求。
承办此案的金利安法官提醒各位家长:在学生自身导致受伤的伤害情形中,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之一是学校相应的教育、管理、保障义务是否尽到。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这方面的义务,便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宣 刘治安
学校组织秋游学生受伤残疾
2004年11月30日,市内某外来工子弟学校联合一家旅行社,组织学生秋游。游玩的地点由该旅行社联系,并定在市内某公园。当天,小高随同学校组织的队伍进入该公园游玩,他和另一名同学自行购买了公园的沙滩摩托车票。正玩得起劲,小高驾驶着摩托车,想从公园里的一个人工吊桥穿过,结果被钢丝绳绊翻在地。
事后,身受重伤的小高被诊断为脊髓损伤,膀胱功能障碍。在治疗一年半后,有关鉴定机构认定小高已构成2级伤残,需终身护理。鉴于小高受伤已产生了巨额的医疗费用,其父母曾多次和3家单位协商,要求3家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23.8万元,但终究没能达成一致,最后诉至法院。
目前,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此案。(文中人物为化名) 刘治安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