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商报记者 王薇报道
“肇事车主因醉酒驾驶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偿。”日前,江苏省南通某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致害人追偿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致害人被判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共计51581元。
记者了解到,2005年8月11日,张某与人保公司签订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责任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从2005年8月12日至2006年8月11日。同年9月7日,朱某驾驶张某的轿车,在某路口与施某驾驶的查某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朱某和施某车上乘客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醉酒驾驶,违反限速标志超速等,但未能确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之后,受害人成某、查某诉至法院,法院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判令人保公司赔偿成某人身损害共计13295元,赔偿查某车辆损失共计38285元。
随后,人保公司就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驾驶人员饮酒驾车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为由,向法院起诉被保险人张某及驾驶人朱某,要求给付保险款51581元。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在驾驶人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人保公司在承担了本案中交通事故所引起的第三者损失后,有权向致害人朱某追偿。由此,法院判决被告朱某一次性支付原告人保公司赔偿成某、查某的相关费用共计51581元,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编辑 若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