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因同学在其办公室打电话引起争吵,李原却被单位以“打电话调戏妇女”为名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了机关单位,使其名誉权受到侵害。近日,李原终于通过法律手段讨回了公道。
1986年,李原在原绥化市某局机关工作,当时他上电大脱产班学习。 学习期间,他经常回单位办公室学习。1986年12月20日23时许,李原与电大一同学在办公室复习,其同学将电话打到某旅社一女话务员处,随后发生争吵。第二天,旅社领导找到李原单位领导称,有人打流氓骚扰电话。
当日,该单位召开了总支委员会,经过研究决定:一、给予李原记过处分;二、调离机关到某公司工作,根据问题特点不在公开场合检讨;三、终止电大学习,如本人自费上学停发工资,并将此处分决定在全局机关干部大会宣布。参加大会的有20多人,宣布处分的理由是打电话调戏妇女。此后,李原对单位的处分不服,先后到省、市、区政府上访。
2006年3月2日,李原以名誉权被侵害为由到北林区人民法院起诉其单位。要求追究被告单位的法律责任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没查清李原没打流氓骚扰电话情况下,草率对其作出行政处分,并在局机关干部大会上公开宣布,侵害了李原的名誉权。被告单位向原告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