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7日电 据温州商报报道,原浙江温州市教育局财务处副处长兼教工住宅联建办公室负责人徐某私分国有资产、收受工程承包商的贿赂,在退休后东窗事发。昨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罪合并执行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
徐某今年67岁。1993年至1999年间,他在担任温州市教工住宅联建办公室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给予工程承包商何某等人在上陡门、南浦、黄龙教育新村道路附属、土建、住宅绿化等工程承接上的关照和支持,收受贿赂款109770元。
1996年3月14日,经徐某同意,单位出纳吴某用温州市教育投资管理公司支付给温州市教工住宅联建办公室的利息4万元购买了国库券。1999年3月份,徐某伙同吴某等人将该国库券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17400元予以平分侵吞。2001年或者2002年,徐某经手,将教工所缴纳房改款所产生的利息48000元予以平分侵吞。
1996年12月、1998年8月,徐某等温州市教工住宅联建办公室工作人员经集体商量,用从温州市东大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和鹿城东瓯技术咨询服务站开具的六张发票,以教工住宅开发审标费、造价监审费的名义,两次从温州市教工住宅联建办公室财务处报得现金58115元,予以侵吞。上述款项共计123515元。
“温州市教工住宅联建办公室”是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行政单位,该行政单位管理、使用的资金及其产生利息等收益应当属于国有资金,徐某以单位名义将上述国有资产私分给包括其本人在内的该办公室工作人员,其行为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鉴于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全部赃款已退清,鹿城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孟鹏 璐珐) (责任编辑:梅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