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和维护社会稳定需要“打”“防”并举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重要时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安定因素不断出现,并呈上升趋势,保持这一时期的社会稳定已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成败的关键所在。 社会稳定是一个系统,是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稳定、思想稳定、社会心态稳定的有序统一,其中政治稳定是保障,经济稳定是基础,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是核心,思想观念、社会心态稳定是前提。目前,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按照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这个伟大的历史进程中,保持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为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政法机关的首要任务。
保持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需要建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行打防并举,防为基础,标本兼治工作举措。
一、保持和维护社会稳定需要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发案总体处于高发期,社会治安和治安管理工作形势严峻。敌对势力不断变换手法加紧进行颠覆、渗透活动,利用三股势力、法轮功等邪恶组织和民运分子,以及民族、宗教、人权等问题捣乱破坏,并以关心民众、帮助困难群众维权为名,插手利用群体性事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一些地区上升幅度大,并呈现出起因复杂、参与人数多、组织性强、突发偶发并存、蔓延迅速、行为方式激烈、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的特点。影响恶劣的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黑恶势力犯罪有所抬头,少数脱逃的犯罪分子和陆续释放的黑恶势力成员相互勾结,形成新的涉黑涉恶组织,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反侦察意识和能力更强,有些团伙在境外黑恶势力的支持下,逐步向经济领域渗透。一些犯罪方式和手段趋于智能化,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犯罪、证券犯罪、信用卡犯罪等新型犯罪智能化程度高,跨地区流动犯罪越来越突出,打击犯罪的难度大。市场监管失控,大量赃物隐藏在二手市场和维修点销赃渠道十分畅通。社会治安管理基础工作薄弱,治安防范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公众对一些违法犯罪和社会问题反映突出。
社会变革时期,各种矛盾纠纷突显,案件高发是必然的,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对于保持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近些年来,我国政法部门相互配合,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仅2005年,全国公安部机关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09.72万件,同比上升4.6%。国家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提请审查批捕刑事案件638453件、9762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81448件、876419人,件数和人数均比上年上升7%、8%;提起公诉654871件、981009人,同比分别上升幅度11.5%和13.1%。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一审案件68.4万件,同比上升幅度6.17%,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犯罪分子84.47万人,同比上升10%。全国监狱在押犯156.29万人,同比上升2.8%;新收劳教人员15.46万人,同比上升7.4%,监狱劳教场所的脱逃率、发案率均创历史最低水平。全国刑事案件总量自2002年以来首次回落,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有所增强,有力地保持和维护了我国改革开放期间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二、保持和维护社会稳定仅靠严打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
尽管去年全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破获的刑事案件、提起的公诉案件、审结的刑事案件、监狱收押的犯人都到了历史新高,但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共同犯罪、重点人群犯罪仍然突出。从2005年刑事发案类别分析上看,危害最大的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有明显上升,公安机关查获各种犯罪集团6.3万个,抓获集体成员24.9万名涉及刑事案件31.8万起,分别比2004年上升8%和8.9%。
为什么一边严打、严判、严管,一边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恶性案件仍然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一定会有其他因素直接影响或滋生着犯罪。
根据我们对1997-2001年监狱释放罪犯重新犯罪调查,我国1997-2001年监狱释放罪犯的三年内和五年内重新犯罪率分别为8.15%和10.32%(78年的刑法构成累犯的标准是三年内重新犯罪,97年刑法改成五年)。与我国1982-1986年监狱刑释罪犯的三年内重新犯罪的5.39%相比,增长了51.2%,绝对值上升了近5个百分点。其中,前后犯罪罪名相同的占总体重新犯罪的53-59%,也就是说,在超过一半的重新犯罪中,罪犯前后实施了相同罪名的犯罪。按照这个比例计算,我国目前监狱在押犯156.29万人,每年释放约60万人,5年释放300万人,大约有30万刑满释放的犯人重新犯罪;监狱每年新收犯人约30多万人。5年收150多万人,也就是说在监狱新收的犯人中有五分之一属于重新犯罪。这还不包括劳教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重新犯罪呢?首先,有一部分犯罪分子顽固不化,服刑后继续负隅顽抗,难以改悔。这些犯人释放后多数不愿悔改,难以回归社会,一有风吹草动就回聚合在一起,破坏能量很大。第二,有一部分罪犯认为刑罚过重,不服,出来后寻机报复社会。第三,还有一部分罪犯释放后衔接不上,处于无人管理状态,靠打、砸、抢、偷、盗维持生活。
民间纠纷激化引发刑事犯罪突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矛盾纠纷的凸显期和高发期,因婚姻家庭、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企业改制重组、生产经营、城市建设、物业管理、军转安置、企业职工下岗待岗、拖欠职工工资等引发的纠纷突出,部分地区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有所增加,严重影响和冲击着社会稳定。如: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庆市奉节县2005.12.24投毒案,罪犯因未交农业税,被村主任扣缴了部分军属优待金抵税怀恨在心,遂借村主任给父亲过生日时将毒鼠强投入村主任家的水桶内,造成5人死亡、59人中毒。据公安部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因各类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的命案11729起,在全部命案中占37.7%,其中一案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恶性命案47起,同比上升42.4%。据我们对一些地区群体性上访分析,有70%以上上访具有合理因素。这些矛盾纠纷激化,有的是因为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有的是因为补偿不合理、农民负担过重造成的,有的是因为群众对改革政策不理解、安置不妥当造成的,还有的是因为解决不及时、不彻底造成的等等。
这些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因素和典型事例,引起了我们对打击惩罚、教育改造、预防疏导三者之间关系的反思,向我们提出了如何将打击与警示、惩罚与改造、教育与预防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根本上减少违法犯罪问题。(作者: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司长 王珏)>>点击阅读全文
社会矛盾新警号:“无直接利益冲突”苗头出现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对粤、沪、苏、浙等发达地区进行社会矛盾调查时发现,一些地方的社会矛盾呈现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殊现象: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
“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引起记者采访的专家、党政干部的普遍担心,他们认为,这首先表现为群众利益从广义上看受到损害的情况比较多发,进而导致社会情绪异变;其次,“无直接利益冲突”本身的化解非常困难,只能治本,难以治标。
有关专家进而分析,一些地方负责干部的责任心流失,是引发这种现象的根源,也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点击详细
(责任编辑:黄成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