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就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发通知,要求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等在内的七种第一类疫苗,接种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确保以乡镇为单位12月龄内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维持在90%以上。
山东省政府规定,现阶段山东省第一类疫苗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麻疹减毒活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乙型脑炎灭活疫苗等七种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类疫苗是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由公民自费、自愿接种。除山东省卫生厅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山东省政府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按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做到持证入学,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查漏补种和采取其他措施,降低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病率。
对于贫困地区人口、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工作,山东省政府提出,要保证所有儿童享有公平的预防接种权利,确保以乡镇为单位12月龄内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维持在90%以上。
山东省政府同时提出,省财政承担购买全省第一类疫苗和相关运输费用,并承担山东省冷链系统主要设备装备及其运输费用。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记者 董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