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余言记者张璐)被判死缓的服刑犯,经过积极改造已减刑4次,可因为与另一名服刑犯之间的矛盾,冲动之下竟在监狱生产车间持械伤人。昨天,这名服刑犯被雨花台区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许宏于199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羁押于南京监狱。几年间,经过4次减刑,许宏的刑期减为17年零3个月。
今年6月21日,许宏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板报批评。他认为是担任卫生组长的服刑犯刘辉故意找他的茬,于是在监狱生产车间与刘发生争吵,后被拉开。当天下午,管教民警责令许宏反省。许宏却将此也归咎于刘辉,便产生了报复泄愤的念头。
当天下午5时许,正值生产车间停电。许宏冲到缝纫机位,将固定在机位上的剪刀拽脱,当众扎了刘辉4刀,经鉴定为轻微伤。伤人后,许宏又用剪刀抵住自己的脖子,要挟监狱领导在其规定时间内出现。此事引起生产车间60余名服刑犯围观,其中一名罪犯在制止许宏行凶的过程中,手部还被划伤。
许宏很快被管教民警制服。不久,他因严重破坏狱内监管秩序,被雨花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前天,雨花台区法院的法官来到收押许宏的监狱开庭审理此案,60余名服刑犯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审理认为,许宏作为服刑人员,在监管场所持锐器伤人,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昨天,法院判处许宏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与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12年4个月零5天,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文中人名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