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张旭东、任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首次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拟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拥有相关调查权,以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符合新形势监管的需要。
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只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获取相关信息。而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这次提请的修正案草案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三项措施进行调查:一是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二是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三是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为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银行业监管机构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有关资料和信息。”受国务院委托,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27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这有利于及时查清违法事实,为依法处理违法案件提供重要的事实依据。”
目前,中国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案件,相当多的属于恶意串通、内外勾结作案,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查,而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很难查明真相。据刘明康介绍,银监会2005年共收到各地银行业监管机构调查受阻的报告76件,涉及100余起案件的查处。其中,一些地方的调查受阻情况相当突出。
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上述调查权也是新形势的需要。目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即将结束,中、外资金融机构均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27日下午分组审议时,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只有拥有一个强大安全的金融体系,中国经济才能在世界上具备真正的竞争力。“有了上述调查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发现管理疏漏和金融风险可疑线索时,可及时对客户、股东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真实情况,能有效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左新亚说。
左新亚同时表示,按照外资金融机构遵循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原则,银行业监管机构由此将拥有对外资金融机构检查相关事项的单位和个人的调查权。“在华外资银行,同样在银监会调查范围之内,这也有利于防止利用外资银行等进行违法行为。”
为保证银行业监管机构调查权顺利行使,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阻碍银行业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赋予调查权的同时,也要充分注意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资料安全,维护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林强在审议时说。
为防止调查权滥用,草案中特别设定了行使调查权的条件和程序,银行业监管机构只有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时,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才能行使相关调查权,采取相应措施。如果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有关人员滥用调查权,可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梅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