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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七日电 (记者孙宇挺) 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六次审议,草案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关补偿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征收补偿,原物权法草案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对物权法进行第五次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合理补偿”的标准不够明确。
今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汇报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时指出,法律委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最近国家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规定,将有关规定修改为:“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同时还新增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责任编辑:梅智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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