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强奸猥亵八学生 法院判决惹争议
禽兽教师仅获刑五年
本报记者 刘卓
2006年9月10日,正值普天同庆教师节之际,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中学初中部的女生小玲(化名),却将自己锁在家中。 就在一年前,时任小玲班主任的王将其骗至住处进行了强奸。
经警方确认,在近两年的时间中,落入王魔掌的学生多达8人。
当公诉机关以王俊伟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三项罪行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却认为其“犯罪情节不属恶劣”,有“自首”情节而“从轻”判处对方5年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强奸幼女应从重处罚。那么,这起校园强奸案究竟该当何罪呢?近日,记者赶赴永州进行调查。
8朵遭摧残的“小花”
永州市普利桥中学位于冷水滩区一个偏僻的小镇,环境幽静,8名惨遭毒手的女孩皆是该中学学生。经过探访,记者找到了其中一名受害者小玲(化名)。“我没想到这么好的一个老师,像爸爸一样,会这样……”小玲哭诉道。
2005年3月,小玲先后两次遭到其班主任王俊伟以补课为名带至宿舍进行强奸。此后,活泼爱笑的她变得沉默呆滞,精神恍惚,身体日渐虚弱。
未满14周岁的小华(化名)是一个外表漂亮却性格内向的女孩,像小玲一样,王俊伟也没有放过她。
2005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王俊伟以辅导作业为由,将小华叫至其宿舍。王俊伟辅导了十多分钟后,就说班上有同学反映小华身上有异味,要她脱衣检查。小华原本是个爱干净的女孩,她天真地认为这是有人在打她的“小报告”,于是毫不犹豫地顺从王俊伟脱下了她的裤子。
天真稚嫩的小华还未意识到自己的劫难即将来临,当她按照老师的要求闭上眼睛时,突然感到下体一阵撕心裂肺的痛……这时,她才明白,当大喊:“王老师,你不能这样!”却已经迟了……
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发现,在2005年6月到11月,小杨(化名)等另外四名女生五次受到王的猥亵,四人的年龄都不过15岁。之后,还有小路(化名)、小李(化名)两名未满14岁的幼女遭其强制猥亵。
“我们都不敢跟别人说,我们最后商量出走。”小玲无奈地摇头说。
学校竟想花钱私了
2005年12月25日,几个饱受王俊伟凌辱的女生结伴离校出走。学校立即组织师生寻找,找回这些学生后,在追问她们出走的原因时,王俊伟的惊天恶行才浮出水面。
12月26日,王俊伟被冷水滩教育局监审保办公室扣押。3天后,冷水滩公安分局将王俊伟刑事拘留。2006年1月25日,经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冷水滩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王俊伟逮捕。
采访当日,受害人小玲还告诉记者,事发后,普利桥中学王校长曾经表示可以私下解决,甚至暗示小玲离开学校。在今年上半年学期开学的时候,王校长还向其母亲提出了赔偿3000元钱了难,并让其转学。但当记者追问校长是否有此事时,对方否认。
法院判决惹争议
此案在湖南省妇联的督促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30日开庭审理。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开庭前没有通知任何受害人及监护人,8名受害女生甚至至今未能拿到判决书,致使受害者超出上诉时效。更加让受害人家长气愤不已的是,该判决书上写着“其犯罪情节不属恶劣”、“亦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判处王5年有期徒刑。
在冷水滩妇联,记者看到了那份倍受争议的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上,写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俊伟犯强奸罪情节恶劣,纵观本案,被告人王俊伟在奸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并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也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因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其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俊伟有自首情节,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王俊伟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俊伟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随后,记者找到了该案主审法官罗青青,他认为强奸14周岁的幼女应该重判,但是他觉得自己判决得适度,有一个处女膜没有破,没有造成很大影响。
案卷已被上级法院调走
但有关律师表示,强奸未满14岁以下的幼女,只要双方发生性器官接触,就构成强奸即遂。
湖南省知名法学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的马长生教授也表示,这个判决肯定有问题,至少应该在20年以上,利用师生关系奸淫学生,本身情节就非常恶劣。
目前,该案案卷已经被永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走,相关法官正在对案卷进行审查,将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案卷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法条解读
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湖南省知名法学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的马长生教授对记者解释说,本案即使只强奸一名幼女,那么在刑罚的公允范围内也应当判处在三年到十期间从重的刑罚,具体量化一下,被告人至少应判五年到六年徒刑,何况本案是强奸即遂两人,未遂多名。如果再考虑被告人犯的猥亵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三罪并罚无论如何也不会是五年。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几乎将将刑罚上可能的最优惠的处罚都给予了被告人,但其理由却显得非常牵强。 (责任编辑:梅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