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改稿)》昨日通过审议,将上报省人大批准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最高罚500元
晚报记者 黄达
本报讯 昨日,几经修改的《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改稿)》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下个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解禁”须与安全同步
此次修改的条例,把不设烟花爆竹批发点的“城市市区”,界定为“城市建成区”。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解禁”后,“限放”管理将成为头等大事。在审议中,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解禁后安全管理更繁重,特别是禁止燃放的特殊地点,其危险性更大,违者应加重处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国务院条例罚款幅度内,提高“违反规定地点”燃放的罚款额度,违反规定时间、方式和品种燃放烟花爆竹,罚款幅度由100元-300元,修改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禁燃区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条例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医院、敬老院、疗养院,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地区、输变电设施等均被列为禁止燃放区域。在禁止燃放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有关单位必须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文明燃放通过法规强调
条例规定,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等行为,都属违法行为。条例还特别规定,14岁以下未成年人必须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可向公安机关、安全监督管理、工商行政、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这些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
政府引导市民到建成区以外燃放烟花爆竹。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居住区内划定燃放安全地点,也可以组织居民制定居民公约或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零售点须按方案布设
为强调零售网点布设方案的严肃性,条例增加“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地点,应当符合零售网点布设方案。”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零售网点的编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他们将本着便民和安全的原则,安排好烟花爆竹的网点布设,让市民方便购买,安全燃放。
条例还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公共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发现携带烟花爆竹乘坐的,可以拒绝其乘坐。
将来可适当扩大限放范围
条例规定,除夕、春节、元宵节期间,可以限放和提前4天限售。但有市居民提出,我国的传统节日还有清明节、端午节、国庆节、元旦、祭灶等,另外,婚丧嫁娶和开业等活动也需要燃放烟花爆竹来烘托气氛,将来限放能否扩大范围。
对此,参与烟花爆竹限放条例修改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中朝认为,禁改限,最重要的是安全管理,主要靠市民自觉遵守,在自己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侵害其他人的权利,放炮的和不放炮的相安无事。市民的文明素质达到一定程度,可以向市人大和市政府提出扩大限放范围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在适当时候考虑修改条例。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