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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合规风险管理新政适用范围(资料图片)
在调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由于权限不够,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调查竟然频频受阻。10月27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拟赋予银监机构更大的调查权限——不仅能查银行,而且能查客户。
这意味着,一旦修正案获表决通过,今后银行监管机构将可以对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相关单位与个人进行相关调查。
银监机构调查频频受阻
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监督检查权方面,只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获取相关信息,并未规定银监机构是否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但目前我国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案件,很多都属于恶意串通、内外勾结作案,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调查,而不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很难查明真相。令银监机构工作人员尴尬的是,他们无法对涉案单位和个人展开调查。
中国银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2005年银监会共收到各地银监机构调查受阻的报告76件,涉及100余起案件的查处。“其中一些地方的调查受阻情况相当突出。”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今天就修正案作说明时说。
例如,2004年天津银监局在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工行天津分行有一个客户内部互相担保现象严重。这家集团公司内部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款项以及其他应收应付款科目互相占用资金,而且占用资金金额巨大,企业间甚至还存在借贷关系。
检查人员怀疑该集团内部存在统一使用贷款现象,此贷彼还,贷款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不符。但由于无权深入了解集团内各企业的情况,天津银监局对这一怀疑无法予以确认。
事实上,由于调查权受限,有时即便是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例,银监机构也无法深入查处。
实现有效监管需扩大调查权限
银行业监管的实践表明,银行业监管机构仅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的资料和信息,不能实现有效监管。
“为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银行业监管机构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有关资料和信息。”受国务院委托,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今天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表示,“这有利于及时查清违法事实,为依法处理违法案件提供重要的事实依据。”
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够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控水平和治理能力还有待提高,银行业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难度较大。刘明康说,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后,可以结合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措施,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如此,银监机构在发现管理疏漏和金融风险可疑线索时,可以及时对客户、股东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并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主动、及时、妥善地采取处置措施,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美国的法律即规定,货币监理署作为联邦政府的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向客户发出传票,要求银行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面谈。该机构还有权对银行关联方进行调查和处罚,有权对提供中介服务的律师、评估师和会计师等进行调查和处罚。英国也有类似的法律赋予金融监管机构相应的权力。
滥用调查权也要追责
根据10月27日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三项措施进行调查:
一是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二是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三是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伪造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为保证银监机构相关调查权的行使,草案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阻碍银监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检查、调查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防止相关调查权的滥用,有必要设定行使相关调查权的条件和程序,避免采取相关调查措施的随意性,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刘明康说。
为此,草案中特别设定了行使调查权的条件和程序。银行业监管机构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只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才能行使相关调查权,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果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有关人员滥用调查权,可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责任编辑:张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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