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开征污水处理费 长株潭衡污水处理费调至0.8元/立方米 长沙居民水价涨0.4元/立方米
本报讯从11月1日起,我省城市居民水价将有新变化。昨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相关通知,全省各城市均开征污水处理费,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四个省辖市起征标准暂调至0.8元/立方米,其他省辖市暂调至0.6元/立方米,增加或调整部分计入自来水价格。 以长沙为例,污水处理费上调至0.8元/立方米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每吨将比现在多收0.4元钱。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此次污水处理费开征是经省政府批准的。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计入自来水价格的污水处理费起征标准还包括,已建或在建污水处理厂的县(市)暂调至0.6元/立方米,未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暂调至0.4元/立方米。
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各地自开征污水处理费起,要在三年内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使用。省政府将定期组织省发改、财政、建设、环保、物价等部门,对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生产运行、污水处理费开征和征收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记者获悉,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整体水平达到70%以上,其中长沙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30%。到目前为止,全省共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21座,日处理能力138.4万立方米。
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将大大增强,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将大大提高,水污染将得到有效减轻,人居环境将逐步得到改善。
今后凡未按规定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又无法落实建设运行资金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凡未实行企业化运作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安排国债资金、政府担保的国外贷款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且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记者斯茅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