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27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有望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全部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草案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应当改革目前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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