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消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将继续审议物权法草案等法律案。
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是否付费暂不规定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草案五次审议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正在进行的第六次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但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
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为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目前正在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增加了一些新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草案细化征收补偿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此作了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防止企业并购造成国资流失
今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五次审议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实生活中,通过企业并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严重,应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草案据此将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