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赵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认识,按当地农村风俗举办了订婚仪式,通过媒人花去彩礼款1.5万元。经过接触了解,赵某觉得两人个性不和,想解除婚约,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按当地习俗,如果男方先提出来解除婚约,就不能要回彩礼款,如果女方提出来解约,才可全部返还彩礼款。 因此女方拒绝返还彩礼款。双方协商未果,赵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返还赵某彩礼款1.5万元。
说法: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约定。《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可见,婚约依法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全凭男女双方自愿履行,婚约的解除也无需通过任何法律手续。本案由于解除婚约引起财物纠纷,涉及到另一个法律关系,即彩礼款的返还问题。
“彩礼现象”在乡村至今仍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规定明确了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民间流传的“男方先提出来解除婚约,就不能要回彩礼款”的说法是不合法的。由于婚约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所以在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彩礼款就没有了存在的根据,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依法请求对方返还彩礼款。故此,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段耀春 李 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