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9日电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4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整顿规范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秩序提出了6点明确要求。
违规预售房屋将被没收违法所得
通知严格规范了商品房预(销)售审批管理,要求各房屋建设单位必须在依法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才能开始预(销)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及类似性质费用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也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否则,有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暂缓预售审批,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严禁转售未竣工预售商品房
通知要求,凡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在预(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必须通过互联网人签订《哈尔滨市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并按规定及时进行网上联机备案。否则,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严禁购房人将已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对于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连续订立并撤销、利用虚假合同骗贷、偷逃税款的,有关部门将通过网上联机备案系统对其商品房的销售进行限制。
单位自建房只能销售给本单位职工
通知规定,房屋建设单位在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向购房人明示哈尔滨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价格审批文件,并在合同中标明所批准的基准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销售价格。单位自建职工住房(包括住宅和商服)只能销售给本单位职工,不得对社会销售。否则,除依照房产管理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外,还将吊销已颁发的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媒体发布不实广告将受“株连”
通知强调,对未取得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在任何广告媒体发布房屋销售广告及宣传信息,已取得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房屋销售广告应报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对于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的,以及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虚假销售信息的,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房屋建设单位及发布广告的新闻媒体进行处罚。
有违规记录的房产企业和项目不得参加展销会
通知明确,凡未经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房屋展销活动。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未取得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房屋展销活动。对于未经核准擅自组织房屋展销活动、允许不具备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展销活动的承办方,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展销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必须规范经营
通知要求,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依据相关规定,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使用工商管理部门监制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市工商、物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作者:王履臻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编辑: 张昭 国 内 国 际科 教 娱 乐社 会 体 育专 题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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