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7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反洗钱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经过前两次的审议修改,反洗钱法草案更加科学、合理,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应该说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以加强我国反洗钱方面的工作。
南振中委员说,近几年,“贪污、洗钱、外逃”,已成为一些贪官的三部曲。反洗钱法草案三次审议稿针对这一状况提出了许多防范措施,有利于截断外逃贪官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渠道。但是,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一些贪官仍有可能通过洗钱转移资金。从这个角度来分析,三次审议稿第32条对金融机构玩忽职守行为的惩处力度偏轻。他建议,对第32条所列行为加以区分: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按照第32条的规定惩处;导致洗钱后果发生,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该依照玩忽职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丛斌委员对草案第26条提出了意见。草案中规定临时冻结措施“在48小时以内”,这是本法中一个很重要的条款,对资金外流、对犯罪行为所得的赃款的销赃行为是一个很有力的防控措施。所以在时间的规定上要衔接紧凑,使犯罪分子没有漏洞可钻。建议在“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后面加一句,即“应当立即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因为本法草案原来并没有规定临时冻结以后在多长时间内向侦查机关报案,加上这一句,就规定了必须立即向侦查机关报案。(记者杨傲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