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出台水资源管理条例
严禁污染水体违者将受惩处
法制网讯记者吴亚东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乌鲁木齐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颁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规定,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不得污染水体。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河道、渠道倾倒垃圾、污水、积雪和其他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阻碍行洪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体污染的,提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条例同时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批准缓缴水资源费、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责任编辑:秦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