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法修正草案赋予银监会相关调查权
记者孙汝祥北京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草案赋予了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以下简称相关调查权)。
草案规定,银监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银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以下措施: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银监机构采取上述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草案还规定,阻碍银监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受国务院委托作草案说明时说,目前,我国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案件,相当多的属于恶意串通、内外勾结作案,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查,而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很难查明真相。在监管实践中,银监机构调查受阻现象较为严重。因而赋予银监机构相关调查权,有利于银监机构及时查清违法事实。 (责任编辑:梅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