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眼角有赘皮,杜女士到上海健丽美容门诊部进行矫治,但手术后医生所用的针尖不见了。经其他医院检查,杜女士眼睑内侧有金属异物。对此案,徐汇区法院日前判决:美容院赔偿杜女士各项费用共计万余元。
去年11月,杜女士到上海健丽美容门诊部接受双眼内眦赘皮矫正术。
随后杜女士到第九人民医院进行CT检查,发现体内有“点状高密度影”。据此杜女士向美容院交涉,美容院同意为其进行手术取出体内异物。但手术后杜女士复查发现,体内仍见“点状高密度影”。
经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检查,杜女士右下眼睑内侧有“金属性异物一枚”。
审理中,徐汇区法院委托区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该事故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在此基础上,徐汇区法院认为,美容院违反诊疗常规并给杜女士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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