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冰洁实习生张柄尧)记者昨日获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于近日出台并开始执行。调整后,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或每月4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40元或每小时4.90元。
据了解,调整后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每月标准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450元(每日21.51元)。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400元(每日19.12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4.9元,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4.4元。据介绍,这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幅度在100-120元,是该市历年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最低工资的标准则是按照2005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划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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