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银行汇款竟然“走”了近一个月才到达收款人手中,造成了汇款和收款人之间的误会和难以挽回的损失,受害人怒向银行讨说法。
合肥的一名律师今年和外地的一家单位签了一份工作协议,对方聘请他为常年法律顾问,并一年支付服务费两万元。 签了协议后,对方声称按照协议已从银行汇款给律师了。没想到,该律师所在单位多次派会计到银行去查询,都未收到汇款。在此期间该律师又多次询问汇款单位汇款事宜,双方为此产生了误会。后来,在对方有一个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该律师却以未收到汇款为由拒绝了。等了约一个月的时间,会计终于从银行查到汇款,但显示的到款时间竟是近一个月以前。经查得知这件事是银行工作人员失误所致,律师觉得由于银行工作上的失误,给他造成了经济和声誉等多方面的损失。于是他准备向法院起诉银行,要求其道歉和给予一定的赔偿。(记者施健康)
律师说法:银行接受顾客的汇款等业务,是提供给顾客的一种服务。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这种服务质量有问题,如工作失误等,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必要的经济赔偿。因此,该律师如果能证明在这次银行的失误中自己受到的损失,银行赔偿和道歉是必不可少的。(148值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