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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法律系 副教授 李克杰
不久前,陕西省咸阳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对该市政府在环境保护、招商引资等六方面的工作给予表彰。同级人大表彰政府,不但是咸阳市的第一次,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也极为罕见(据10月24日《成都商报》)。
对此,有人撰文指出,同级人大常委会表彰政府是职能“错位”。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此举完全符合国家现行体制。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种体制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它由人民选举产生,并接受人民监督,而它又产生“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都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那么,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呢?
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具体的监督方式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其根本目的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如果我们进一步深入分析的话,就会很容易发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并非只是对问题的质询,还应当包括对成绩的肯定、表扬和表彰。这是法律的隐含之义,也是应有之义。因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仅包括指出问题、纠正错误,而且也包括肯定成绩、给予表彰,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有这样才能让“一府两院”真正明确工作方向,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事实上,新制定的《监督法》为同级人大常委会表彰政府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该法在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应包含的内容时指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应当“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那么,既然需要“进行评价”,评价本身就包含表扬、一般肯定和指出问题等不同内容。
从实践情况来看,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最后通过的各项决议中,都不同程度地使用了褒奖的词语,实质上是对国务院和“两高”工作的表彰,比如在《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中均使用了“充分肯定”一词,而在关于“两高”工作报告的决议中则都使用了“表示满意”,这说明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完全可以表扬。
在笔者看来,同级人大表彰“一府两院”的做法,既符合法理又符合现实,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这比政府出面表彰法院、检察院,更符合国家现行体制的框架。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在当前我国人大地位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应切实防止将人大对政府的表彰变为献媚手段,变为政府邀功、官员突出政绩,遮蔽人民视线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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