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岭高速特大交通事故责任人被判6年
法制网讯 记者李松黄洁通讯员崔亮2005年12月4日,发生在北京市八达岭高速公路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曾造成24人死亡,9人受伤的惨剧。10月26日上午,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段迎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段迎春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并向事故中的遇难人员及其亲属表示道歉。
35岁的段迎春在没有取得相关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4日,指使司机曹东升驾驶载有77.74吨电石的超载大货车进行运输。晚8点20分左右,当该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八达岭高速路进京方向49公里400米处时,该车制动失灵,与前方“亚星”牌大客车后部右侧相撞,两车同时翻入道路左侧山沟。由于电石泄漏两车起火,造成两车司机及大客车上乘客共24人死亡、9人受伤、两车烧毁、损失电石40.78吨的特大事故。次日,段迎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