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青岛10月29日电(记者刘宝森、徐冰)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出台新规,青岛市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9种大病的医治。
根据规定,青岛市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9种重病或大病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医治。
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职工在提取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必须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更换病历时需重新加盖医院公章;同时,还应提供职工与患者关系的证明原件。按照规定,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规定的9种重病或大病,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能提取到病历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