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通讯员 白消 商报记者 黄长满 报道
从小姐是南京一家电子公司的职员,2006年9月26日,她准备将一批价值两千多元的电子产品投递到连云港某公司,于是找到了经常委托投递的“圆通物流”前来取件。
支付了10元快递费之后,货物被取走。按一般规律,南京到连云港只有几个小时的车程,快件在第二天就应该送到,可是两天后对方反馈回来的信息却是迟迟没有收到。
经过多日查找,“圆通物流”的答复是在寄递过程当中,货物不慎遗失。从小姐于是要求赔偿,可“圆通物流”的答复却是,货物丢了,他们认,赔偿他们也认,可像这种情况,公司有统一的赔偿标准,最高20元。
20元的赔偿标准来自于“圆通物流”运单背面的契约条款规定:本公司提供保价、到付件服务。您的物件是否保价,由您自愿选择,保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如您需保价,请按保额的5%支付保价费,如不保价一旦发生遗失,本公司将按您实际支付寄递费用的2倍计费赔偿。
从小姐告诉记者,对于她来说,损失是实实在在的,“圆通物流”的不规范操作造成她这个损失,他们应该负责。如果是投递人员私拿了货物,公司只要赔偿几十元,那人人都应办个快递公司。随后,从小姐将“圆通物流”投诉至白下区消费者协会,目前正在协调当中。
白下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慰人告诉记者,由于白下区商业集中,许多快递公司越来越多,由此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基本上都是因为物件损毁或丢失。但这些投诉解决起来并不容易,很多调解结果离投诉人诉求还有很大距离,关键原因是:目前快递行业内通行的赔付原则是由收单方向消费者履行赔偿责任。如果是由运输方或者送货方的过失造成物件延误或者毁损,收单方可在向消费者赔偿后向过失方进行追偿。不过,由于很多快递公司收取的快递价格非常低,因此,丢失快件后的赔偿额很少。据介绍,目前通行的赔偿标准是按邮资的两三倍计算,并不考虑物品的价值。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邮政法》第33条,邮政企业对于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邮局只赔偿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不计在内。具体来说,邮政对超过其承诺时间的延误邮件,实行退邮费的补偿;对丢失了的邮件,按其投保价值来赔偿。快递企业通常会参照该标准实行赔偿。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的叶菲律师告诉记者,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针对于此的专门法规,消费者可以通过在填写快递单上的保价金额来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一定的保障。
不过,一家民营快递公司的老总向记者表示,即使有保价,有些快递公司仍然会将1%的保价费装在自己的口袋里,并不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其中的关键问题就在于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由于没有行业标准,各公司的赔偿标准都不一样,有的公司最高赔偿标准只有500元。如果能成立统一的快递行业协会,将能大大改善目前的状况。
(编辑 小娜) |